应进一步提高送达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准确登记当事人基本情况,保留好文书送达信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防止直接送达变成“直接了事”。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虽然是一种简单的诉讼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送达人责任心不强,遇有被送达人不在时,为图省事便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一些不具备代收资格的人代收,有的甚至直接将文书塞入当事人家中,便“直接了事”。此种送达方法不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送达的法律精神,更不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因此,应进一步提高送达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准确登记当事人基本情况,保留好文书送达信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防止直接送达变成“直接了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按照上述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送达当事人或上述规定的其他人员手中,让其亲自签收。但在实际工作中,文书送达人员在未见到被送达人时,有的将法律文书交给法律规定以外的人员如当事人家中的未成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亲戚、邻居、村干部代收,起不到送达的法律效果。有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官或书记员为图省事,把法律文书直接隔着门缝投入当事人家中或塞在当事人的门上,然后让其邻居做个见证,即使这样也不能对抗当事人没收到法律文书的辩解。因为,此种情况下虽然证明送达人员曾向当事人送达过法律文书,但当事人能否收到法律文书是不可预测的,一旦当事人以未收到为由不履行法律义务,势必会影响诉讼活动。
法律文书送达关系到当事人何时介入、如何介入诉讼、如何实现各项诉讼权利,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避免法律文书送达“直接了事”现象,笔者建议:
首先,送达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送达人员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究说话的艺术和方法,并学会恰当地运用工作技巧,如确定当事人没外出,其家人、孩子或邻居又不积极通知或不提供确切归来时间,可以向其家人、孩子和邻居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积极配合法官的送达。
其次,要准确登记当事人基本信息。可在诉讼启动的第一环节,由立案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立案庭统一登记在簿,随卷宗一起移交到相应的审判庭。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立案庭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对此情况进行登记。
再次,要保留送达信息。送达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可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直接送达文书过程客观准确地保存下来,作为直接送达的依据。返回后,所在业务庭负责人严格审查送达是否规范,送达不规范的责令其另行送达,直至有效送达。
最后,要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书记员在送达过程中,因图省事把法律文书塞在当事人的门上、交给当事人的邻居或未成年人等因直接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未收到或迟延收到诉讼文书影响诉讼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待岗等处罚。承办法官责任心不强、对直接送达文书审查不严的将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李献民 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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