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李某某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伤,10天后包工头与其签订了一份《工程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李某某1.6万元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任何责任。后来,李某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评为九级伤残,于是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近日,在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经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施工单位再向李某某支付工伤待遇5万元。
2011年7月,李某某受包工头雇用在某施工单位承建的一建筑工地做抹灰活。同年10月30日,李某某在抹灰作业时不慎从架板上摔下受伤,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李某某被送到医院行石膏固定术后回工地休养。10天后,包工头与李某某签订了赔偿协议,李某某拿着1.6万元钱回了甘肃老家。由于伤情长时间不见好,影响劳动和生活,李某某才感觉这1.6万元难以弥补其损失,于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2月,李某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某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事宜被拒绝,于是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4月2日,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某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7万余元。庭审中,用人单位出示了《工程事故赔偿协议书》,认为李某某所受伤害已经包工头和李某某协商了结,并强调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能推翻。法律援助律师反驳,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该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其适用具有不可选择性。前述赔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经仲裁员进一步释明法律,用人单位同意与李某某协商。
近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除前期已支付费用外,再支付李某某各项工伤待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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