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注重从细节入手加强鉴定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积极防治因鉴定环节的问题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等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今年上半年,涉及鉴定的一审建设工程类案件平均审限同比缩短20天;发回改判率7.14%,同比下降16.86个百分点。
规范拟鉴定证据材料的质证、认证和移交程序。要求本院及辖区法院对所有拟鉴定的证据材料,均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并经法院移交鉴定机构,以便固定证据材料,有效避免当事人为实现不当目的而私自篡改、调换鉴定材料,减少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私下不当交易的几率。
督促鉴定机构最大限度缩短鉴定时间。在鉴定委托书中,该院明确提出鉴定时限,要求涉及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其他鉴定一个月内完成。委托鉴定后,审判人员定期和鉴定人沟通联系,了解鉴定进度,解决遇到的问题,督促鉴定机构尽快作出鉴定意见,防止产生鉴定拖延现象。
增加对鉴定意见初审环节。天津二中院要求承办法官首先对鉴定意见进行初审,审查鉴定事项是否超出或偏离当事人诉求范围、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等。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鉴定意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要求鉴定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有效防止因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实际,而造成一方当事人贸然要求增加诉请,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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