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作案倒卖公司柴油获利近百万元
厦门两被告人因职务侵占被判刑
福建省厦门市某物流公司两名员工监守自盗,利用保管柴油及为公司车辆加油的职务之便,采用调油表或直接偷卖柴油的方式,在一年半的时间里,直接偷卖柴油共计13万多升,价值人民币94万元。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油耗子”黄某、杨某有期徒刑八年及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黄某和杨某是厦门某物流公司车队长助理,黄某负责加油及柴油保管,杨某负责开油罐车。2010年9月,杨某发现了一条“致富”的好办法——柴油在不同温度下,体积不一样,而且可以通过调整加油机,使加油数量出现3%左右的误差,这部分“多”出来的柴油就可以由他们自行处理。杨某把这个办法告诉了好兄弟黄某,两人一合计,都认为这种“节余柴油”的办法是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于是他们就开始采用这种方式将多出来的柴油通过杨某的同学卖掉,每个月都能卖掉1000升左右的柴油,所得的赃款二人平分。
一年后,黄某觉得这样调油表来钱慢,就利用自己管理柴油的便利,瞒着杨某直接把油罐车开出去偷卖柴油,卖的钱自己独吞,但三个月后的一个晚上,杨某就发现黄某偷偷找别人开车去卖油,于是,两人就开始结伙直接偷卖公司油库的柴油。
由于杨某只是司机,而黄某则掌有油库管理“大权”,每次领油、卖油的数量都是他说了算,慢慢地,黄某就在这个“生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黄某供述,自己通过侵占公司的柴油得款约50万元,他一般一个月给杨某一次钱,有时“行情”好的时候一个月给两次,每次金额大约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总计分给被告人杨某的赃款在10万元至20万元左右。
拿着这些钱,两人经常一起去夜总会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甚至还时不时邀请公司老总一起“娱乐”。
并不是没人察觉公司柴油使用情况的异样。2011年6月,有司机对所加的柴油数量有异议,黄某就作出了“严格管理”的姿态——他准备了一本笔记本,记录了司机每天的加油数量,并在加油完毕后让司机对实际加油数量进行签名确认。但这些表面动作都没有阻止两人的“发财梦”。直到2012年5月,公司老总发现公司柴油领用情况异常,经公司财务核对,发现领用和使用之间有近百万元的差额。面对老总的质问,两人承认了偷卖柴油的行径,并各自退赔了10万元给公司。但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2011年以来,黄某与杨某共侵占公司柴油13万多升,价值人民币94万元,远远超出二人自述的获利金额。
2012年7月16日,黄某、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湖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系从犯。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
记者观察
堵截“内贼”要靠普法加监管
13万多升的柴油,价值94万元,这条“致富路”,两名“油耗子”却能一路无阻走了十几个月。两人之所以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频频得手,一方面是因为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企业监管的重重漏洞。
本案中,黄某与杨某所在的公司对加油流程管理极其松散,早期只需要司机提供一张加油单即可,没有任何记录凭据能证明实际加油数量。后期才需要司机在加油完毕后在记录了实际加油数量的笔记本上签字确认。加之黄某与杨某自2010年起至2012年案发时一直在公司负责柴油保管及加油事宜,职务长期固定,给两人结伙作案制造了有利条件。
而两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理解偏差更促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杨某辩称,柴油在不同温度下,体积不一样,而且加油机可以人工调整,使加油数量产生3%的误差,这部分多出来的柴油他和黄某都认为是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所以可以自行处理。黄某在供述中也表示,自己“偷油”得来的钱有一部分用于请公司老板到夜总会消费,在他看来,自己并没有独吞这笔钱,也就不算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细数近年来多发的企业盗窃案件,内部员工“监守自盗”已成重要原因,员工盗窃行为往往涉及仓储、配送、验货、销售等重要环节。为此,企业要从源头上确保这些关键岗位人员“可靠可信”,必须确定选人用人制度,对关键岗位实行轮岗制,并在岗前培训中坚持业务技能与法律知识学习并重,以现实案例为关键岗位人员打好“预防针”,彻底堵住“内贼”的“致富路”。(安海涛 陈万颖)
·福建高院确定2013年小额诉讼标的额
·福建高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
·福建高院传帮带促青年干警成长
·福建高院深入推进司法作风教育
·福建高院力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常态化
·福建高院深入推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
·福建高院深入推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
·福建高院廉政监督员“改名扩权”
·福建高院聘请21名人民法院监督员
·福建高院与厦门大学签订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协议
·福建高院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福建高院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