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目前已实施两年有余,但近期醉酒驾车案件仍时有发生。为维护首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首都人民安居乐业,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并警示教育广大驾驶者,7月15日,海淀法院集中宣判了6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3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23时许,26岁的黄云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雅阁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海淀区紫竹院路车道沟桥西时,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报警,被告人黄云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赶到现场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并认定被告人黄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0时2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黄云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黄云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车辆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云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云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地打击了危险驾驶罪犯活动,警示了广大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者,收到了良好的震慑和宣传效果,这也是首都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系列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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