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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不是法律管的事

2013-07-08 19:16: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然而看望和问候老人主要是感情和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可以用制度加以规定,但在法律中规定感情和道德上的义务,显然是立法的错位。且不说这种义务的履行很难确认,即便能确认,如何约束也是个问题。如果“法律规定”徒具倡导意义,也就失去了法律概念的应有之义。

    有专家称,子女若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法院要立案审理。笔者对此很疑惑:如果法院立案审理,是裁决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看,还是判决子女因不孝的过错向老人支付补偿金?怎么判都不合逻辑。

    “回家看望”是情感概念,“情感”不可能通过法律强制来实现——难不成还让子女这样看望老人:爹、妈,本月共回家看望几次,我们已经依法履行了法院裁决的义务,你们别再到法院告我们了……这岂不是笑话?支付未尽孝道的赔偿金倒是可以操作,但这种赔偿又与立法本义中的“常回家看看”不在同一概念范畴上,与情感毫无关联。法律就是法律,情感人伦就是情感人伦,它们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就不该硬拧在一起。

    立法的草案阶段,有些问题当然可以探讨,但是某些简单的逻辑问题是否有讨论的必要,值得怀疑。

    “法律”的最基本内涵,是具有约束性的行为规则。“约束性”与“规则性”缺一不可。而法律内涵中的“约束”要素又是区别于“道德”概念的标志。“常回家看看”这种情感要求,明显不在法律调整与约束的范畴内,既不宜量化,也无法具体操作。

    立法无效或无效立法,不但是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会给司法实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令人无所适从。比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规定,就很令人迷惑。

    “忠诚”,很大程度上属于心理活动范畴,如何约束得了?约束而来的“忠诚”,又何来“忠”可言?因此这一条一直备受争议。如今,又要规定“常回家看看”,不得不叫人怀疑:我们是不是陷入立法迷信、法律万能的误区?“迷信立法,莫若无法”——如果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解决,也就无所谓有法无法了。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