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一制冷公司3日有些郁闷:随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同到手的还有一份处罚决定。作为原告,因逾期提交证据,制冷公司赢了官司却被罚款10万元。
据介绍,制冷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因更换空调系统铝管风机产生分歧:制冷公司称自己已按约更换完成86台空调的风机,但物业公司却称只换了68台。一审法院以制冷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已安装铜管风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驳回诉求。二审期间,制冷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已将86台风机管盘由铝管改为铜管。根据新证据,东莞中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东莞中院要求制冷公司说明迟延提交上述证据的理由时,制冷公司称是二审新形成的证据,但东莞中院审查发现,证据并不是在一审后才形成,不属新证据。鉴于制冷公司违反了民诉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制冷公司不遵守规定,逾期向法院提交证据,不利于证据的固定,亦不利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固定,增加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黎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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