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播报

精神赡养不只限于“常回家看看”

2013-07-02 09:13: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院长 袁 挺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人老了会对子女有一种依赖,也会变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因此,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法,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新法中得到了强化,并且作为修法的一个重要思路之一,渗透到了许多条款之中。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中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通过解读我国相关的法律,我们认为,精神赡养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换言之,精神赡养必须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因此,精神赡养并不只是简单的“常回家看看”,不但包括对老人进行积极的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还应当包括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如在言语、行为上不伤害老人、不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目前,对于精神赡养是否可诉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而且强制履行精神赡养的判决会在执行中遇到困难。精神赡养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教育加以解决。还有人认为,对于经济上不需要帮助,但精神上需要慰藉的赡养,由于其内容的主观性,应以道德进行调整。

法律的确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具体。而且,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因而,我们不能认为精神赡养都不可诉。根据我们的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当然,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我们法官所希望看到的。

[责任编辑:刘琳]
相关报道

·别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判决
·让“常回家看看”走进现实
·莫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
·“常回家看看”是法律义务不需要理由
·法制日报:“常回家看看”是法律义务不需要理由

·法制日报:“常回家看看”是法律义务不需要理由
·探亲假规定未覆盖非公企业 “常回家看看”成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