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引发热议
严禁私养如何避免误伤民间慈善
对话人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研究中心教授 尚晓援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邱超奕
对话动机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联办。这一消息迅速引发了各方热议,赞同者有之,但争议的声音也不少。
关于弃婴收养的问题,民间机构该何去何从?《法制日报》记者找到了长期跟踪研究福利院儿童成长情况的专家尚晓援,与她就相关问题展开了对话。
□对话
记者:关于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的规定,您认为有关部门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尚晓援:这不是一个新规定。我国从来没有正式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但是在很长的时间内,由于国有福利院的床位不足,养护条件有限,政府对个人和机构私自收留弃婴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没有严格执行这个规定。这个通知只是把已经存在的规定重新强调了一遍,并提出了一些针对具体情况怎样处理的意见。
记者:有人提出,此规定对于打击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意义重大,但也有人认为这是阻碍社会民众做好事。
尚晓援:我认为,有关部门出台此类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弃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除了保护民间养护弃婴的慈善积极性之外,有关部门还必须考虑杜绝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或以“弃婴”的名义实行人口拐卖等行为。
而对民间慈善积极性的保护,首先是要将其纳入法制的范畴,保障被养护儿童和收养家长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提供支持和帮助。
有关部门现在是从第一步开始做起。我们可以期望民政部未来将会对更好地养护弃婴作出更多的规定和努力。
记者: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到2010年,中国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其中也只有9万名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62.2万名孤儿散居在社会。新规之下,目前的政府福利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小福利院如何才能承受住今后人数会明显增多的压力?
尚晓援:孤儿和弃婴是两个概念。孤儿都是有家的,即使父母去世了,也有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家庭成员。对孩子最好的养护,不是在机构中养护,而是在家庭和社区中养护。因此,在福利院养护的儿童数应该是越少越好。
一些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其实都关闭了孤儿院。发现了弃婴和失去家庭的儿童,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出面,安排家庭寄养。中国在福利机构中的弃婴数量不大,是一件非常积极的事情,说明家庭和社区在孤儿和弃婴养护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非常有效地避免了大量孤儿进入国家养护。这不是经费的问题,在福利院长大的孩子,心理问题非常大。
对散居社会的孤儿,国家主要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支持家庭养育孤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10年全面推开之后,全国的孤儿得到了政府高标准的、全国统一的津贴——我觉得是这几年社会福利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突破,也是最先进的一个制度,真正体现了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待遇平等。民政部为这个制度的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希望媒体注意到我们的政府在这些方面做出的积极的努力。
记者:据了解,目前很多收养弃婴的机构或家庭是达不到收养标准的。也有报道称,现在合法收养弃婴在中国的门槛很高,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
尚晓援:我认为这需要通过修改收养法来解决。从家庭的角度来说,新的规定保障了家庭在无法合法收养的条件下,办理家庭寄养的手续。这对家庭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家庭不仅可以继续抚养孩子,还可以从有关部门得到各个方面的支持。这对儿童健康成长是很好的事情。对于家庭大量养育弃婴,如袁厉害的个案,我觉得有关部门的确应该制止。因为这样的家庭环境,不能为弃婴提供健康成长和安全的保障。这不是袁厉害个人善良与否的问题,而是能力和条件问题。
从机构的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对养育机构设置门槛,我觉得也是应该的。否则怎样保障儿童的安全?当然,前提条件是,国家要为弃婴的养育提供保障。
记者:在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民间收养人士和弃婴之间感情深厚,已长大的弃婴往往也不愿接触官办福利机构。像这样的情况,强制将孩子放到福利院,会不会给这些家庭以及孩子带来伤害?为了减少伤害,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
尚晓援:对有表达能力的儿童,应该考虑儿童本身的意愿,一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就养护儿童而言,福利院和家庭应该是承担不同的功能和责任的。福利院负责对家庭提供管理、监督、服务和支持,家庭来养护孩子,这才是良性的合作关系。
有关部门应该逐渐考虑,通过监管、经费支持等方式,逐渐扶持一批好的慈善组织,对弃婴提供各种服务,形成家庭寄养和专业支持的网络体系。
记者: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有人认为,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就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有关部门对儿童福利也“无能为力”。
尚晓援:据我了解,民政部正在积极组织力量制定儿童福利条例。但是,就算有了明确的法律,也不等于直接就有了相关的财政预算,关键是建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至少是副部级,才有足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