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魁兴
28岁妇女崔某在广东佛山禅城区一发廊卖淫,被民警抓了正着,警方对其作出了收容教育两年的决定。27日下午,收到决定书的崔某家属向禅城区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崔某丈夫认为警方处罚过重,警方回应是依法处理,收容教育一直都在执行实施。但资深行政法律师梅春来认为,对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有悖法理(据6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通行全国的法律,卖淫嫖娼者不再判处有期徒刑也几乎是全国的处罚方式。然而,卖淫的崔某却被警方处以收容教育两年的决定,为什么崔某被以法律中找不到的“收容教育”处罚呢?警方所谓的“依法处理”依据的是什么法呢?显然,即使资深法律工作者也不会在任何一部法律中找到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条款。
其实,警方依据的并不是法律,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警方使用的依据有两个制度,一是1991年发布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二是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这两个制度中都有“收容教育”的规定。但是,这两个制度都是过去的规定,在2006年3月正式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或依法进行修订,或自动终止。因为从法律上说,凡法律已有规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守执行法律规定。事实上,如今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几乎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这是司法惯例。警方为什么要依据两个过去的制度处罚崔某“收容教育”两年?
正如梅春来律师所言,收容教育“与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质上都存在严重冲突”。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制度一样,都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更何况法律对卖淫嫖娼行为都已有明确的规定,警方为什么放着法律规定不用还要故意选择过去的“收容教育”呢?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行为。
更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升级为法律后,相关条文应被废止,但有悖法理的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两大制度不仅没有被废止,相反却在继续使用,不仅被诟病,还导致公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质疑。崔某不该成为司法滞后行为的牺牲品,建议全国人大废止有悖法治精神的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