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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应载明被告人身份证号码

2013-07-01 10:00: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宁 王利锋

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根据,也是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监管矫正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各个环节,都会对其身份进行确认,一般不会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形。但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中,笔者发现,大多数判决书中没有写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易留下隐患,建议法院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身份证号码。理由如下:

首先,载明身份证号码更能清楚地体现对象的唯一性。2003年6月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通过修正案)第2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公民身份号码可以起到便于个体识别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由于名字相同的可能性非常高,不具备唯一性,而身份证号码具备唯一性,载明身份证号码对司法工作、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载明身份证号码凸显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起诉意见书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和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同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也应载明被告人身份证号码。

再次,载明身份证号码有利于刑罚的执行。实践中,通过送达判决书时附带送达起诉书可以解决缺少被告人身份证号码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出的求刑建议,它的送达范围仅限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法院,它不是案件执行的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如果能详细载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更有利于刑罚的执行和监督。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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