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对违法干预办案行为登记、备案、报告和通报制度,助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制度规定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存在的6种属于不法干预办案的情形,包括来自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说情,向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施加压力,蒙骗案件承办法官致其与当事人私下接触,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等现象。此外,制度还规定,对于院领导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由承办人记录在案的形式进行。
制度要求对于部门负责人或者承办法官发现有疑似上述不法干预情形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在确定属于违法干预办案后,在3日内通过填写《干扰办案登记表》的形式将干预办案人、干预办案原因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一份留案件副卷,一份交该院监察室备案。该院监察室汇总后,先向院长报告,经院长批准后,向市委政法委报告。
制度还明确了对于干预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办案的干警,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于违纪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对于违法直至涉嫌犯罪的,交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肖福林 刘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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