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生活的背面,必定是思想。同样,法律条文的背后,蕴藏的是精神,是文化,体现着一定的价值取向。
请跟我走进法治的一隅——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法庭经常会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来说,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假如有一天,在法庭上,面对着耷拉着脑袋的被告人,被告人的父母或者妻子、儿女,为了履行法律的义务,必须当面指证亲人的罪行,这是一件相当尴尬和痛苦的事情。所谓“大义灭亲人”、“虎毒食子”,不能说不是一种无奈。
在古装电视剧里,也许大家经常会看到这种“大义灭亲”的感人场景,其实,在真实的历史里,并不完全是这样。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有一种“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当时,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到了唐朝,这一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中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1928年的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和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并都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彻底粉碎“伪法统”,建立了全新的法律制度,事实上否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特别是在“文革”时期,揭发亲人成风,严重违背人性,挑战了人伦的底线。据2013年第7期的《读书文摘》中一篇文章中记载:文革中,刘少奇的女儿刘涛在批斗会上公开揭发父亲,王光美在以后的很长时间里都没有宽恕她。文章说:“事实上,刘涛当时也是无奈啊。---刘涛就像被夹在磨盘里,在两扇磨盘的压迫下,除了投降没有办法”。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亲亲相隐原则作简单化处理,继续沿用“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后来1997年刑法修改,仍沿袭这一原则。有些罪名仍鼓励犯罪嫌疑人家属作证亲人犯罪。
当今,很多国家现行法中仍存在着“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的身影,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德国刑法典》及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特别是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甚至将亲属的范围扩大到被告人近亲属以外,规定“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都没有义务作证。
日本推理小说家东野奎吾说过:“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性。”而顺应人性的法律才是良法,因此,法律必须直面人性。
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欣慰的是,2013年正式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杵逆人性,该法继承和接受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制度,也与西方国家作证豁免权制度相呼应,在确认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的同时,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除外。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亲人作证义务没有免除,可以提供书面证言,但是不必当庭指证亲人的罪行,除非他主动、自愿提出。这是一种进步,让民众看到了法治正迈着文明的步伐大步走来。
立法如此。而对司法者来说,让我们请听卡多佐的教诲:“历史或者习惯、社会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义情感,又是甚或是对渗透在我们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觉性领悟,必定要来援救焦虑不安的法官,并告诉他向何方前进,从而做出选择。”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