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涉及取消和调整两项审批、审核项目。
现行法律规定,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正案草案删去该条中应当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在拍卖前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草案删去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规定。(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