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答: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问:无证经营、违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问: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我部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重点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三是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积极研究做好应对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就业和劳动关系稳定。此外,我们将抓紧出台《劳务派遣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更好地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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