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系列报道之三
仗剑除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侦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周期长、专业要求高,工作难度很大。如何高效打击、严格执法,全力保卫千家万户的餐桌安全?各地公安机关因地制宜,各显神通,探索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新经验、好机制;同时,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给公安机关以很大助力——内外推动,给这场席卷全国的战役带来了新气象。
迎难而上,各地公安机关不断探索新机制
在这场关乎民生、关乎百姓安危的战役中,各地公安机关不断探索新机制,实现了高效打击、严格执法。
“主动出击、发动群众举报”是各地公安机关的共同做法。公安机关不坐等工商、质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而是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发掘线索,同时发动群众举报。以福建省泉州市警方为例,他们利用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警务微博、警务微信等渠道广泛收集线索,搜集“打四黑除四害”线索1000多条,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155条。
“取证难、鉴定难”是公安机关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辽宁省警方作出了有益探索。大连市公安局设立了鉴定室,先自行鉴定,发现问题后迅速送到指定机构,节约了时间和经费。辽宁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侦查总队和食安办保持密切合作,协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让专家组对检测结果给出专家论据,有了专家的权威认定,案件更容易移送起诉。如今,专家库已经成为辽宁食药侦查专业队办案的一个重要“拐杖”。
同时,尽最大的努力取得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为公安机关破案工作带来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环节,利用刑事侦查手段优势,直接查处瘦肉精的添加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则移交行政部门做行政处罚。自2011年9月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瘦肉精类案件7起,刑拘5人。
为了鼓舞民警士气,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参战民警的表彰奖励力度。今年,贵州省公安厅表彰了20个集体和31位民警;辽宁省本溪市近期对在“打四黑除四害”及打击食品犯罪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5个先进集体和70余名先进个人进行了通报表彰。
用好法律武器,斩断低成本犯罪黑手
今年5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了“尚方宝剑”。
5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破获一起用甲醛浸泡鱿鱼的案件。这次办案速战速决,从发现线索到起诉嫌疑人,办案过程不到一个月。官渡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颜论彪认为,办案如此顺利,得益于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他说,以前,此类案件检察院需要“对人体造成伤害、明显中毒反应的检测证明”,但这样的检测证明很难出具。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给很多因鉴定困难而停滞不前的案件带来了曙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相关人士介绍,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量化细化了犯罪形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取证、起诉环节存在的问题。
同时,他认为,过去,制假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犯罪成本过低,犯罪分子通过制假所取得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让犯罪分子宁愿铤而走险。新司法解释改变了这种状况。(记者 易 立 王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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