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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不妨试试“晒文书”

2013-06-21 08:33: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信任,在社会科学中被视为一种寻求并相信个人、团体、组织遵守准则、诺言的信赖关系。在行政法领域中,对公权的信赖被描述为维系行政法权威的几大原则之一。作为公权力之一的执法权,由于对私权的强制性使其获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的意义更为重大。作为执法机关,尤其值得注意的就是如何避免执法公信力危机的出现。

    与侦查、审判系统不同,检察权更多地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运作,如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公众参与度相对较小,即便是自侦案件,也针对少数群体,社会公开性较弱。相对来说,仅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申诉等少部分司法服务职能才更多地有直接与公众接触的机会。因此执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更多地意味着社会对其执法流程的认可,而非对裁决的评判。

    由于检务公开能够较好地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早在1998年就推出了检务公开举措,重点在于向社会公开各类检务信息,使社会在知情基础上对检察执法权有了更多角度的审视和思考。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自觉开放,被誉为颇具改革勇气的举措,其目的在于消除公众对于执法权滥用的疑虑。

    就目前法律授权状况而言,笔者认为,如果检务公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完善度能得到实质性的提升,也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以公开为契机,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疑虑和诘问,本质上仍然来源于对检察权非阳光运行部分的不信任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公开的不仅仅是检察政务,更应该是检察业务。“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敏锐性,它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当然,在目前法律授权的框架内,社会公众不可能完全享有充分意义上的监督权,且案件信息保密性也决定了相当一部分业务流程仍然应当在内部运行。但法律并未排斥社会外界监督的正当性,尤其是对程序行为监督的正当性。举例而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超出取保候审期限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均有权提出控告并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这可以看成刑事诉讼法对社会监督的认可。

    在操作中,应注意对百姓关注、易生腐败的环节进行公开。例如,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举报数字和查处结果,立案、撤案、不起诉、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的移送和处理,是否超期羁押等情况,采用网上公布等外部公示方式进行动态反映,对违法超期的案件可随时进行曝光或控告,都不失为值得推广的举措。其意义在于转变单纯的知情权为各有互动的监督权,而出于对实体权利可行使的期待性将让社会充分认可并信任检务公开内容,消除公众疑虑。从成效上看,引入外部监督的举措并不会为检察机关整体带来不便,相反会增加违法成本,使得个别习惯暗箱操作的检察机关或人员在外力下得以自我纠正。

    目前,笔者所在院已经开始试水检务公开的深入公开方式,将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等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不适宜公开外),尽数在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实时监督。同时,制定实施方案,规定重大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大信访案件的息诉过程强制必须予以公开,以最开放的姿态,让检察权“晒”到更多阳光。

    以交流为重心,扩容社会信息平台

    当今世界迅猛发展的信息化趋势使得任何一则新闻得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并快速汇集民意,这对传统的检察信息发布和公开构成了挑战。目前检务公开的不足在于“公开”二字仅为单向性的传播,未能与公众形成交流,对社会特定诉求也没能形成有效的回应。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会舆情的重视,将以交流而非公布为特征的互动平台扩容。具体而言,现在最能凝聚共识并有能力对检察权提起质疑主要在于两大载体:媒体和网络。许多掺入公众压力因素的案件90%以上均是从网络或媒体上率先报道并迅速发酵。因此充分利用自媒体,多在网络上“发声”,将能有效解决和媒体“打交道”的问题,“事实上,检务公开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公开,一是向当事人的公开,二是向媒体公开。”

    相对的,针对于网络,网络发言人或称舆论引导者的角色设置也在所必需,所不同的在于网络信息分散零乱,需要另行整理分析。需要澄清的是,采取上述举措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与社会的交流,达成某种妥协,相反,检察机关无需与社会达成共识,毕竟其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意义更多的在于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务公开的一种表态和信心,并以此作为提振执法公信力的基石。笔者所在院在这方面已取得初步成功的尝试,通过符合网络特点的运营管理将官方微博培养成“明星微博”,并以此为平台实现与网民的互动,迅速提升网络话语权。

    以监督为保障,规范检务公开运行

    任何一项完善机制的建立,都不能缺乏监督制约配套的设置,其不仅仅是前者得以正常运行的保障,更是不断改进优化的制度基础。检务公开需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总结调研分析,弘扬长处,发现不足并探寻解决之道,才能使检务公开更具生命力。笔者认为,监督制约配套设置应当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日常的流程监控。遵循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检务公开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执法行为,因此其是否运行在其应有轨道上发挥应有功效应当列入跟踪范围,并通过系列量化指标和社会舆情来进行考量。其二是违规操作的发现并纠正,即惩罚机制,鉴于没有负面评价机制的政策难以保障其成效的原理,检务公开同样应当设立对违反法律规定公开保密内容、公开虚假内容、拒不接受社会监督等行为予以惩处,以作为检察机关自身所设置的威慑力。

    通过上述举措,笔者有理由相信,检务公开将极大地满足当今社会对检察信息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与社会对话、引导民众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主动权。检务公开政策未来的走向和发展,有待于随社会和历史的进一步发展不断自我调整,成为一项维系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作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赵剑 薛舒平,第一作者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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