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当完善

2013-06-20 15:30: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程序法保障。但是,随着强制医疗案件陆续向法院提起,笔者发现一些具体操作性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审判组织成员如何确定

    有些学者提出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有懂精神病学的专家人民陪审员参与。笔者认为,由于强制医疗案件专业性很强,如果能聘请精神病学专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当然能更有利于对被申请人精神状况的准确判断,这可以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人民陪审员的现实条件决定。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原则上也应当由原合议庭进行审查,这样有利于案情的准确把握和强制与解除尺度的有机统一。

    二、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本质上不是诉讼,不解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决定对精神病人是否采取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医学治疗措施。既然不是解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分担问题,当然也就无从解决其民事责任分担问题。在此情况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张民事赔偿,即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如何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是以什么样的书面意见提出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检察院不能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因为法律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及其监护人上诉权,故检察院也就不可能享有抗诉权,否则就不达到控辩平衡。检察院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现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医疗机构的强制医疗存在问题的,也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发出整改建议。周喜春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