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对今后天津市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协商工作。天津市法院要把协商作为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制作笔录。对于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按照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列明协商事实、协议内容及合法有效的理由。协商工作将列入国家赔偿案件评查内容,案卷中有协商工作记录的,不论是否成功,均在考评中予以加分。各院要及时将协商解决成功的典型案例整理上报天津高院。
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诉权。天津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及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工作,对被宣判无罪后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要依法及时立案、审理、赔偿,并执行到位。在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审查中,要贯彻最高法院提出的“宽进严出”指导思想,不能将是否赔偿的条件与应否立案审查的条件相混淆;不能利用法律对逾期问题的规定来规避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能逾期的,需逐级上报并说明理由。天津高院将定期对今年7月1日后依法应予受理而未及时受理的案件进行通报,并计划在审判绩效考核体系中,对于不依法立案的视情减分,对于依法立案且案件化解效果好的给予加分。
正确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天津市法院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的,应予支持,未提出上述请求的,法院不主动适用;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决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赔偿请求人同时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可以同时适用。对于纯粹的冤狱案件,只要羁押就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疑罪案件,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给付额度。对于因司法拘留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可结合案情决定是否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按照羁押一年给付两万元的基本标准确定,特殊情况可视情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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