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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办理困境

2013-06-19 09:09: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最近,江苏省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显示: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9647件19659人,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9.87%,受案数仅次于盗窃罪(22.15%),成为受案数排名第二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案件特点鲜明。一是危险驾驶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11年7月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危险驾驶案5211件5213人,2012年共受理12018件12026人,今年一季度共受理2418件2420人,分别占同期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13.36%、14.36%、16.05%。二是犯罪所涉车型以摩托车为主。全省检察机关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涉罪的7559辆、轿车涉罪的3050辆、货车和其他车型为242辆和983辆,分别占总数的64.64%、25.93%、2.31%和7.12%。三是犯罪主体呈现“四多”现象。由于涉及摩托车的比例占三分之二,使用人群主要为农民、无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本地人。

    调查发现,在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是一定程度存在民愤冲击司法理性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过于机械单一,宽严相济政策体现不够充分,存在重打击轻整治倾向。“醉驾一律入刑”的立法模式和司法理念,导致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驾入刑的唯一标准,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罪后表现等情节在入罪和量刑时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突出重点、区别对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尺度不统一,具体表现在各地在不起诉、量刑、缓刑适用方面差异较大。对个别醉驾案件中存在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事故、道路环境偏僻等犯罪情节轻微情形,以及救助他人、隔日醉酒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但2012年不起诉率仅为0.73%,远远低于普遍刑事案件2.31%的不起诉率。此外,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期幅度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缺乏统一标准,在量刑时很难把握量刑幅度与酒精浓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的对应关系,量刑多数集中在一个月至三个月。

    三是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不均衡,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比例远远低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根据醉驾行为危害程度不同,刑法对于醉驾问题的刑法规制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罪名调整上的救济关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缓刑比例明显高于危险驾驶案件。2012年,全省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率、判决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宣告率分别为0.73%、0.07%、21.14%,而同期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应比例分别为11.18%、0.27%、79.11%。(郑雯静 陈小乐 秦颖)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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