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推动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鉴定机构的共同课题,非法院一家能独立完成
□视点关注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裘晶文
一年半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改变了过去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按照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一元化机制,统一采用医疗损害鉴定,广东省内20家医疗鉴定机构供医患双方选择。规定刚出台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院了解到,新规试行一年半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难题,成为当前困扰医疗损害鉴定推进的几大“拦路虎”。
背景
医损鉴定新规推进困难重重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高院出台的意见,在鉴定机构的选取上,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避免因为医患双方相互扯皮,使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
此外,意见还强化了人民法院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组织和监督作用:明确了鉴定机构的入选由广东省高院统一编制名录,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在名录中选择;鉴定材料必须先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私自移交;对于瑕疵病历问题,必须先判断是否可能导致无法鉴定,再根据导致病历瑕疵的原因来认定承担的相应责任;鉴定机构认为证据材料不足等原因要中止或终止鉴定程序的,必须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然而,实践中法院仍然面临着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难题。
从广东省高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10件,结案率为59.3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显示出新规出台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认为,医疗损害鉴定一元模式的建立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必将对医患关系的调整产生深远的影响。但调研发现,现阶段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既有涉及法院自身的,比如鉴定机构如何选取、鉴定结论如何审查;又有涉及鉴定机构的,比如鉴定标准如何统一,如何尽量消除鉴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也有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比如如何推动更多的有鉴定能力和条件的医学会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推动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鉴定机构的共同课题,非法院一家能独立完成。”谭玲认为。
难题一
部分鉴定机构拒绝法院委托
在广东省高院公布的20家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中,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入选。医患双方被要求在入选的20家机构中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
然而,广东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医学会(如广州市、深圳市医学会)未进入鉴定机构名册,客观上影响了当地法院委托鉴定的工作;还有部分法院反映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为避免纷争,往往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委托。
患者王某的家属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法院经摇珠选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该案鉴定机构,但几天后却收到该鉴定机构的退函,称因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不接受委托。
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并非个案。
“现在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很难推进,省医学会只接受医疗事故鉴定,暂不接受医疗损害鉴定,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到广州以外的地方做鉴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金浪表示,作为大医院云集的中心城区,越秀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可选择的鉴定机构非常有限,很难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
对此,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副主任沈利频回应,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之所以处于停滞状态,主要是机构和收费等问题没有理顺。“医学会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如何收费的问题,物价部门也还没有定论。但是省医学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法院对医学会进入鉴定机构名册没有设置障碍。”广东省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广东省高院在编制鉴定机构名册时采取机构自愿申请入册的办法,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都可以报名,目前已经有省医学会、湛江市医学会、佛山市医学会等8个医学会进入名册。
而对于医学会暂不接受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建议由省卫生厅、司法厅与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参照借鉴其他省份较为成熟的机制和经验,明确要求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改革过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适应形势需求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