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者的追责更为重要
2010—2012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发生4起责任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大火,已有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而最终将承担刑责或党纪政纪处罚者,可能不止这9人。
吉林宝源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代表便被控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下一步将组织对今年以来事故多发省份的“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并对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因非法违法导致的重特大事故,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在省内实况直播,严肃追究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加大对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2006年,《刑法》修正案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量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但这还是没有引起有关责任人的足够重视,安全事故依然频发。对此,有人质疑:是不是处罚太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明祥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种质疑有一定的道理。从古至今有“重罚故意,轻罚过失”的传统,过失犯罪“主观恶意轻一些”,不能对过失行为过高责罚,单独就失火罪加大处罚力度并不合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刘志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但安全事故犯罪是过失犯罪。对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规定较轻的刑罚,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刑法通行的做法。对于安全事故犯罪,除了要追究直接行为者外,当然要追究对生产作业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从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后者的刑事责任追究似乎更为重要。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这是今后要加强的工作。”
“要从源头抓起,不能是事后严惩,而应该防患于未然,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做到事前处罚,严查严防,查到位,消除安全隐患,比如检查安全设施、安全通道是否合格达标。”刘明祥说,“火灾发生后,一定不能只对个别人进行刑罚,要查一下哪些人该负刑事责任,该承担刑责的,一定要去追究,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安监部门。”
刘志伟表示,如果不对从业者加强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管理,不建立安全体制,不事先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单纯从刑法手段是不可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
对于公开审判,刘明祥认为,这能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让更多的人知道,即便是过失犯罪,也要负刑责,因为一起火灾的发生多是多个环节的过失共同导致一个后果的发生,全社会每个人都要树立起一种安全意识,生产者自身要有安全意识,管理者要有管理的责任意识。
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教育相关行政执法者,消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严重渎职行为,警钟长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惩罚的目的是警示社会,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观念,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防止类似悲剧再发生。”
(记者赵明月、实习生刘坤对本文亦有贡献)
消防工作不力、违背安全生产要求引起事故,除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什么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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