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安徽

安徽芜湖镜湖:实行捕后刑事和解通报制度

2013-06-17 09:28: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被逮捕了十多天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凌霄办完取保候审手续后,终于走出了看守所大门。这是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和解通报制度以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首起案件。

    今年3月22日,因女友与他人发生误会,张凌霄酒后将季某打成轻伤。4月25日,公安机关以张凌霄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鉴于被害人季某伤情较重,又没有及时得到赔偿,而张凌霄家在外地,镜湖区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此后,张凌霄的父母从四川赶到,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各项损失6.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季某原谅了张凌霄。

    5月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的刑事和解情况通报给镜湖区检察院,同时,镜湖区检察院也收到了双方当事人送来的刑事和解书。因此,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了审查。通过提审讯问及向看守所调查,该院了解到张凌霄在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张凌霄系初犯、偶犯、双方已经和解等情节,5月10日,镜湖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他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得到采纳。5月17日,张凌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公安机关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了检察院。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镜湖区检察院注重加强对捕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伤害案件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犯罪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及时掌握上述几类案件在批捕后相关情形是否发生变化,该院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捕后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及时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将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成功的情况予以通报。(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汤恒明 芮修丽)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刑事和解“备案”为捕后羁押加装“电子眼”
·浙江省平湖市法院“刑事和解”凸显人情味
·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刑事和解
·河南禹州法院审结禹州市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江苏泰州海陵公开听证首次引入刑事和解

·江苏泰州海陵公开听证首次引入刑事和解
·江苏南京首例刑事和解案生效
·罗春梅:推动刑事和解配套机制建设
·天津滨海: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刑案
·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对接修改后刑诉法开展刑事和解
·四川成都首办批捕阶段刑事和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