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服刑人员涉嫌严重违反监规,却被提请法院裁定减刑,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最终监狱方取消了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提请。
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今年3月出台了《纠正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检察说理制度》,明确检察机关认为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要提出纠正意见。如刑罚执行机关对纠正意见提出异议,检察机关需根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等,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答疑说理,达成共识。
4月10日,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收到某监狱抄送的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刑的书面意见。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魏某2012年4月因涉嫌在监内贩卖违禁品被隔离审查,在审查期间未查清事实,至监狱对魏某提请减刑时尚未作出结论。筑城地区检察院认为魏某的行为涉嫌严重违反监规,应视为没有悔罪表现,提请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提出纠正不当提请减刑意见。
监狱方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提出异议。为此,该院就提出纠正意见的理由、法律依据等作了书面说明。监狱方收到检察机关的说理书后,最终认同了纠正意见,作出了暂不对魏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据筑城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魏冀介绍,说理制度推行以来,该院已对2起案件进行纠正减刑假释不当说理。“我院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中,对监督意见进一步说理,提高了检察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增强了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在工作上的互动和配合,有利于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等诉讼权益的维护。”(记者周以明 杨彰立 通讯员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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