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268条规定成为关注的亮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产生的社会调查报告结果将对犯罪少年量刑产生影响。近日,记者在新疆一些基层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社会调查后,效果明显。
调查报告为量刑提供参考
2011年,发生在新疆吉木萨尔县的一起儿子杀死亲生父亲的案件至今想起还有人唏嘘不已。当年6月6日,正在读初中的学生邢华发现平日嗜酒如命的父亲又醉醺醺地回到了家中,担心父亲还像往日一样打骂家人,他打电话让母亲躲到奶奶家,看着鼾声如雷的父亲,想到平日里他对家人施暴的场景,邢华起了杀心,他操起匕首朝着父亲的颈部连捅数刀后回到奶奶家,次日,邢华落网。
审理过程中,除了常见的庭审程序,法庭还宣读了对邢华的社会调查报告。案件承办法官走访了邢华所在的学校、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调查了解到,邢华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热爱班级,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帮助同学,富有爱心。而邢华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了请愿书,证明邢华父亲有酗酒恶习,酒后殴打邢华及母亲,长期的暴力侵害,给邢华造成了心里伤害,因不愿让母亲和奶奶承受虐待,才做出过激行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9年至10年,最终,邢华被判处7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社会调查报告成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汪波介绍,很多基层法院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证据引入庭审。他认为,通过走访家庭、单位、居委会、学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和家庭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了解,使法官能够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作出科学的分析。
法官心理帮教挽回“迷途少年”
1994年出生的张某可谓“犯案累累”,他将13岁的田某等人半路拦截围殴,最终从其身上抢得700元现金,在随后的4个月里,张某先后在网吧通过借打电话的方式将多部手机骗走后贱卖挥霍……面对法官语重心长的心理矫治,他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懊悔,保证今后一定通过知识、能力来合法获取财富。
一个青少年成长的不幸往往折射出一个家庭的悲哀。汪波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多年,几乎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中,他都会扮演心理咨询师和法官的双重角色,“其实法官虽然并不具备心理咨询师执业资质,但给即将开庭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庭前心理矫治几乎是每一个基层法官都会做的一项功课。通过心理矫治了解家庭成长环境、心理创伤,会发现一个未成年人的犯罪背后其实有很多的原因,而这些深挖细掘的工作,正是挽救他们的基础。”汪波说。
据介绍,此前乌市天山区法院少年庭也曾和新疆大学法学院合作,由新疆大学法学院推荐“法律志愿者”,由天山区法院少年庭负责对志愿者就未成年人被告社会调查工作和对缓刑未成年犯如何开展社会矫正的基本法律业务进行辅导,同时联系心理专家对志愿者就如何与未成年人交流进行培训。
调查报告不会影响法官量刑
在量刑时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参考调查报告的标准又是什么?
采访中,汪波介绍,在法庭上并不是完全采信调查报告,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也会了解。毕竟调查报告不是证据,只是判案的一个辅助、在量刑时的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以确认是否与法官的判断一致,不会左右法官量刑。具体到一些案情简单、情节轻微,不调查可能也会判免予刑罚,但调查后,让法官断案时更有底。“调查报告的意义在于选择更适合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如果通过调查,发现这个孩子一贯打架斗殴,就会选择继续观察一段时期,判实刑或缓刑。如果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初犯或者是冲动之下犯罪,我们会考虑他平日的表现。”
如果调查报告掺杂不准确的成分该怎么办?,汪波介绍,如果一旦发现报告中有造假行为,我们会立即停止调查员的工作。同时,一般都要求两个调查员一起调查,同时设置了回避制度。如果对调查报告内容质疑,在庭审中,控诉方完全可以发表意见。
社会调查报告为法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品格特征、主观恶性以及居住社区的情况等提供了详实的材料,能够帮助法官从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发,选择最适当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从而有利于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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