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中获悉,新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数大幅飙升,跃居全部所有刑事案件数第二位。
报告显示: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9647件19659人,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9.87%,受案数仅次于盗窃罪(22.15%),成为受案数排名第二的罪名。
从犯罪主体看,呈现“四多”现象。由于涉及摩托车的比例占三分之二,而摩托车使用人群的特定化,犯罪主体相应地呈现出农民多、无业人员多、个体劳动者多、本地人多的特征。
从涉罪类型看,所有案件均系醉酒驾车,且醉酒程度高。2012年,全省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均系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入罪,无一起因追逐竞驶而入罪的案件。
危险驾驶案件入刑两年来,法律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显现。据了解,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江苏省公安机关共查处重大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2.85%;查处的醉驾行为同比下降19%,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同比下降9%。但调查还发现,在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报告指出,“醉驾一律入刑”的立法模式和司法理念,导致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醉驾入刑的唯一标准,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前科劣迹、危害后果、罪后表现、自首坦白等情节在入罪和量刑时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突出重点、区别对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立法部门将醉驾入刑其本意应是重点打击醉酒驾驶汽车,但是由于摩托车作为城郊和农村的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驾驶人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对醉酒驾车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明显不足,导致醉酒驾驶摩托车发案率占三分之二。摩托车驾驶人留下犯罪记录后其就业和家庭生活面临巨大考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
“执法尺度不统一,地区间法律适用差异大,具体表现在各地存在不起诉、量刑、缓刑适用方面差异较大。”报告特别列举,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不均衡,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比例远远低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缓刑的比例明显高于危险驾驶案件。2012年全省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率、判决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宣告率分别为0.73%、0.07%、21.14%,而同期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率、判决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宣告率分别为11.18%、0.27%、79.11%。
省检察院建议,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尽快与公安、法院联合会签《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规范全省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工作。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通过行政处罚、不起诉、判缓刑等方式来处理。对于现阶段在执法上存在偏差的,如机动车和道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问题也应进行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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