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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关系

2013-06-09 09:40: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解放日报 

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关系

《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作修改

改革创新要坚持法治原则,但改革创新决不能墨守成规。对于改革创新者,该如何护佑其涉险滩?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该如何处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备受社会关注。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听取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基层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按照推进改革创新的基本要求和法律性问题决定的体例规范,以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为立法价值取向,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根据决定草案修改情况3次书面征求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

在日前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新提交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让人眼前一亮,导语表述简明扼要,决定条文数由18条整合为14条。精简瘦身之外,草案修改稿将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和法治原则有机结合,积极推进改革创新。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有委员提出,根据中央精神和上海实际,当前改革创新着重需解决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记者注意到,决定草案修改稿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改革创新,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社会活力的“加法”。

法制委认为,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国务院有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改革创新要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核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切实做到简政放权,这是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为此,决定草案修改稿专门增加一条,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着重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作出规定。

消除顾虑,推进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本质要求改革创新者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和利益固化的藩篱,着力破解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障碍。

不少委员提出,“法无禁止”情况下对私权利和公权力行使的要求有所不同,决定草案的笼统表述不尽妥当。有的委员提出,从当前实际看,有关部门对国家现有法律资源运用不够,履职不够积极的现象较为突出。还有委员提出,决定应努力消除上海干部改革创新思想顾虑,增强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法制委认为,推进改革创新应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如何将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坚持法治原则有机结合?草案修改稿着力在3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二是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推进改革创新。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

激励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如何完善改革创新的激励保障机制,为改革创新者解决后顾之忧?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改革创新的主题表述较为宽泛,而决定草案中的“激励保障”和“责任豁免”条款的对象仅规定为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有的委员提出,依照本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等责任豁免的情形表述不够准确;有些委员提出,豁免的责任中提到“不予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可能超出地方立法权限。

法制委研究认为,激励保障机制应该是支持全社会改革创新的制度设计,因此,除政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外,也鼓励有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实施相应的考核制度支持改革创新,同时,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施预期目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决策、实施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做负面评价,但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作了积极探索,“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记者 王海燕)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