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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官为预防职务犯罪建言支招

2013-06-09 09:16: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天津法官为预防职务犯罪建言支招

    (资料图片)

    当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已经给国家的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职务犯罪被认为是腐败现象中性质最恶劣、危害最严重、影响最广泛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天津市司法机关共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20件,判处罪犯1378人。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同时期全部刑事案件的3.76%,判处罪犯数占同时期全部判处罪犯的3.16%。数据表明,职务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越来越突出,对社会总体形势的影响越来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逐年提升。司法机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惩治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是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建委主任的“生意经”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杨某曾经有着耀眼的头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然而,2006年初,因天津市的一项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该区某建筑物,杨某利用主管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隐瞒了建筑物里8套房屋为空房的真相,以换房、调房为名,指示下属将本属于区建委的这8套空房办理至他人及某餐饮公司名下,后又指示区建委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8套房屋的拆迁款共计799万余元,由杨某实际控制。

    此后,检察机关在侦查另外一起涉嫌贪污案件时,发现杨某也涉嫌经济犯罪,杨某唯恐调查深入暴露其行为,让下属将上述款项退回了区建委。杨某还先后采用虚报拆迁户、虚构本单位债务等方法,将属于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其作案手段隐蔽、贪污公款数额达894万余元,且拒不认罪。最终,杨某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防空办主任“捞了”六百万

    吴某曾经是天津市防空办公室的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1年2月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间,吴某先后担任市人防办财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市人防办副主任等职务,分管指挥和通信(信息化)工作。任职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5家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索取15家企业或个人贿赂共计593万余元,包括现金、汽车、房产、报销旅游费用、办理高尔夫球会会员卡等,受贿数额达到683万余元。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现象调查

    职务犯罪呈多样化智能化趋势

    记者了解到,在这112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最多被触犯的三项罪名,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81.81%。而职务犯罪案件发案比较集中、排在前六名的领域分别是:涉农、工程建设、国土房管、医疗卫生、科教文化和金融证券,这六个领域发生的案件总量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61.58%。在涉及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的涉农领域,近年来政府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公共建设领域,持续高速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领域,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金融领域,以及稀缺资源集中的教育、医疗领域等成为“重灾区”。

    而从1378名职务犯罪主体上看,具有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和单位财会人员是职务犯罪的活跃点。另外,“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在我国现有社会架构下,虽然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严重,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职责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则更为突出。

    天津高院刑二庭庭长李颖向记者介绍说,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比如贪污犯罪,以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收取收入不入账或者私自设立小金库、违反规定报销各种私人支出等手段,而近年来更多地发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之机,以隐瞒资产、低价折股、虚假入股等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再比如受贿犯罪,收取贿赂方式既包括以往常见的现金、股票、汽车、干股、房产等,更是增加了报销旅游费用;利用赌博故意输钱、利用婚丧嫁娶送礼金、假借借贷或者虚假劳务合同、利用配偶子女和其他关系人进行行贿受贿等新的方式。

    李颖说,相对于贪污和挪用公款以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来说,几乎所有受贿犯罪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查处十分困难,而且受贿犯罪具有长期潜伏性。过去五年天津市司法机关办理的受贿案件中,从行为人第一次受贿算起,平均潜伏期长达5.25年。而领导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收取下属贿金的犯罪手段则更加隐蔽,犯罪潜伏期更长。某机关负责人金某通过违规提拔自己的司机为中层干部收取贿金20万元,后因行贿人犯诈骗罪被抓获急于立功而案发。虽然因人事任免收受贿赂的案件比例只有1.85%,然而职务犯罪规律和社会生活感受表明,此类受贿犯罪应当是大量存在的。

    李颖还表示,职务犯罪案件,如果单位一把手严重腐败,则往往带出一批职务犯罪案犯。天津市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单位一把手领导犯罪案件中,有“一把手”领导与其他领导互相串通,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有“一把手”与财会岗位人员互相串通,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两者合计占到一把手犯罪总数的84.68%。

    ■记者观察

    贪利型职务犯罪现三种动机

    对于贪利型职务犯罪,一般观点总是假设行为人为理性的人,通过对风险与收益进行缜密计算来决定是否实施职务犯罪。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对被判处刑罚的1378名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进行剖析后发现,结果并不支持上述假设,罪犯在贪利犯罪目的背后,犯罪动机各有不同,大约分为三类:

    第一类:行为人受到贪利性格支配,因贪图一时享受而不计后果进行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容易冲动、感性以及社会阅历不足的人身上。此类行为人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也不够隐蔽,是盲目贪利型的犯罪。林某是一家国有公司的业务员,采取高价买低价卖的手段经营钢材,以突出业绩骗取公司对其的提成奖励,林某明知其行为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不久之后就会被发现,但其根本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最终给公司造成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第二类:行为人由于所处岗位受命于领导或者是具有职务犯罪的高风险,而相对被动地卷入了职务犯罪。在一起医疗卫生领域的系列受贿案件中,医药代表对上到院长、采购主管,下到科室主任、处方医生的整个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发起了密集的金钱攻势,具有决定权的院领导在缺乏监督的形势下很难自觉抵御诱惑,同时部分处方医生在得知院领导和大部分人都接受贿赂的情况下,因担心受到排挤被动接受贿赂。而处于财会岗位的行为人屈从于单位领导指令,违反财务制度配合领导进行职务犯罪,个人所得很少,是被动犯罪的心理动机。

    第三类:行为人明知进行犯罪可能面临的惩罚,在缜密计算之后,判断犯罪收益远远大于犯罪风险,或者为了贪利而甘愿受到刑罚处罚。虽然刑法对贪污、受贿等贪利型职务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大多限于自由刑的处罚,这类犯罪人的价值观相对于经济利益的认同感较自由更强。安某作为某国有证券公司的负责人,私自挪用公款2亿余元借给他人开发房地产,因未能归还而案发,安某很可能从中获取了巨额收益,但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其拒不交代款项去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予以追缴。安某虽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其甘愿领受刑罚而换取巨额的犯罪收益。

    ■深度解读

    打防结合 清除“破窗”

    经过深入采访,记者注意到,行为人在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等方面还有两个特征值得引起关注。

    一是基于犯罪黑数较大的司法现状而产生的侥幸心理(犯罪黑数是指确已发生却未被发现的案件数)。无论是司法实践中的直观感受,还是从职务犯罪案发规律来分析推断,职务犯罪黑数相较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要大得多。相关人士分析说,职务犯罪黑数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职务犯罪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线索来源严重受限;二是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隐秘,不易察觉,犯罪潜伏期长,尤其是贿赂犯罪,参与人限于当事者双方,很难被察觉,即便案发,取证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三是公权力的运行一般都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权的享有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合法性外衣。职务犯罪黑数大导致潜在的职务犯罪人产生了“伸手未必被捉”的侥幸心理,从而滋生职务犯罪的意图。

    职务犯罪的根源在于获取权力所带来的利益,当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时,不正当利益必然产生,而当这种不正当利益的获取所面临的惩罚看似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时,权力的滥用就变得不可避免。因此,若要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强调严密法网,致力于加大查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刑罚的严厉性,如对存在很大犯罪黑数的毒品犯罪,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均十分强调刑罚的严厉性,以弥补对该类犯罪侦查效果方面的不足,从而有效遏制潜在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二是破窗理论和从众心理的影响。破窗理论源于一项著名实验:将一辆完好的汽车停在一个街区之中,初期汽车完好无损,而一旦这辆汽车的车窗被人打破后,车子很快就会受到严重破坏。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十分符合这一理论。为数不少的职务犯罪人在法庭上受审时都有过相似的意思表示,即社会状况如同一间窗户已经七零八碎的破屋,自己的直观感受是周围的人大多数都在贪污腐败,一些人被抓获并受到惩罚并不是因为其他人更清白,而是其比其他人更倒霉。还有的职务犯罪人认为,当今社会里,自己的真实感受是贪污腐败现象十分泛滥,从而对自己心理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诱使自己进行职务犯罪的犯罪场。

    由此看来,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如果不下大决心消除这一可怕的犯罪场,仅靠对个案的严厉打击,是不可能取得理想效果的。要从控制犯罪场入手,从根本上通过体制变革达到社会环境整体改善的效果,也就是首先要清除“破窗”,营造有序化环境。此外,潜在职务犯罪行为人之所以肆无忌惮进行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基于从众心理,通常来说,孤独的个人面对风险往往犹豫不前,但当看到身边许多人都进行同样活动,就会给其极大的勇气和信心。这也是职务犯罪行为人突出的心理特点,也提示我们,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高发,只有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法官建言

    有效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

    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调查现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臧力军表示,党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厉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是反腐建设的关键,综合治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反腐建设的根本。作为司法机关,首要的任务是依法准确严惩职务犯罪分子,有效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引导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

    一、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消除职务犯罪高发的根源。“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应当是从制度上规范权力的运行,将不受监督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进行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寻租空间;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国家公职人员的具体权责,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三是改变目前公职人员考核、任用过分依靠组织,忽略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或监督的单一的、纵向的做法。

    二、以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为突破,加强制度约束。财产公示制度是一种成本低却高效率的预防性、警戒性的廉政机制,不仅可以很大程度地节省政府为廉政而花费的巨额行政费用,督促公职人员奉公守法,防止其谋取不当利益,而且通过财产信息公开,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不仅要增加初任申报、离职申报,还应增加退职后申报,从而更大程度地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遏制腐败。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公众事件背后都有职务犯罪存在的影子。因此,对于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就越要加强监管,要在从严惩处的同时,多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下功夫,而最重要的是使各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而不是形同虚设。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避免让权力失去控制。

    此外,司法机关针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权力运行中监督的薄弱环节和一些深层次问题,要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提醒和促使有关单位及部门加强与改进对权力的监督。

    四、有效培养树立公职人员的法治信仰和守法意识。如果国家公职人员都存有对法治的尊崇之意、敬畏之心,其行为必然循规依法,不会出现目无国法、违法乱纪的职务犯罪行为。(记者 张晓敏)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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