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武俊
日前,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3055人进行了一项题为“你的身边有‘裸官’吗”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对于“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的规定,88.7%的受访者表示支持,其中78.5%的人“非常支持”。
“裸官”是老百姓的一个形象说法,所谓“裸官”是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都已移居海外,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本人仍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实际上,“裸官”已经成为贪腐的高危人群。
诚然,“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断言所有“裸官”都有贪腐问题。法律对官员的配偶子女出国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律不能剥夺包括官员家属在内的自由迁徙权利,不能因为治理“裸官”,而无原则地限制一般公职人员家属的迁徙自由。不过,“裸官”中的问题官员的确不在少数,不能不引起高度的警惕。在贪腐外逃方面,“裸官”显然比非“裸官”腐败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要小得多。“裸官”可以来去无牵挂,“赤条条来光溜溜逃”,在国内当官能捞就捞,能贪就贪,风头不对则脚底下一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国外与家属共聚天伦,让政府来收拾残局。如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其妻儿早已移民加拿大,自己一人在国内敛财更加肆无忌惮;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两人都是先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定居,自己在国内捞够了钱再潜逃出国。
有关部门应当对“裸官”了如指掌,而不应是连基本数目都说不清楚的糊涂账。倘若连“裸官”的数量和情况都讳莫如深,让老百姓如何相信“裸官”问题真正会得到有效解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面掌握“裸官”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裸官”情况,及时监控“裸官”的动向。
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做到如实申报,严格登记,及时公开。申报登记切忌走形式,对虚假申报和漏登不登要予以问责。在严格造册登记的基础上,重视对“裸官”的信息联网,让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随时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的动向,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也要形成强有力的联动处置机制。可考虑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接受公众的举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情况。
严密监控“裸官”,将“裸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加强管理,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又严密封堵“裸官”外逃之路。重点监督其手中的权力,防止以权谋私;严密监控“裸官”的财产,既要看其财产的来源,又要看其流出的方向;严密监控“裸官”的动向,防止其向境外非正常转移资产和外逃。监控“裸官”仅靠纪检和组织部门是不够的,还要走群众路线,广泛依靠群众。发动所有能盯紧“裸官”的社会力量,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之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全民参与、完备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将“裸官”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审查制度,适时将公职人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升级为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将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境)的事由及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等公开晾晒,以财产公开和约束性规定形成对“裸官”的双重约束,推动公职人员政治忠诚度不断提高。广东省关于“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正职的规定,就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合理界定和适当扩大“裸官”的监管对象范围。从现行政策文件来看,“裸官”的适用对象主要限定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2006年修改后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不包括副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其实,在基层副处级以下的实权岗位的科级公职人员握有相当的实权,同样存在“裸官”问题,一旦贪腐外逃同样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危害。建议适当扩大“裸官”的监管范围,将基层科级公职人员也纳入申报登记范围,编织一张巨大的“裸官”监督之网。不过,“裸官”的重点监管对象主要还是位高权重的高官和敏感岗位、实权岗位的一般公职人员。
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裸官”的严管其实也是对“裸官”本人的保护,是对其政治生命和个人前途、家庭幸福的爱惜和保护。通过严格监管,形成“裸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以及不敢外逃、不能外逃、不想外逃的机制,本身就是对“裸官”的保护。
治理“裸官”问题其实并不难,也不缺少办法和招数,或许难就难在是否敢下决心敢动真格敢用实招。要有效解决“裸官”问题,就必须下决心出实招动真格,把“裸官”的情况和动向置于群众雪亮的眼睛下,把“裸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裸官”监管归根到底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和制度的法网。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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