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28名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诉讼纠纷案件,坚持调解优先,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工资,依法及时保护了农民工权益。
2011年5月,原告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北票市棚改十五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将部分土木工程承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的自然人金某,金某雇佣本案28名被告为其工作。工程完工后,原告将工资款给付了金某,而金某却将这笔9万余元的工资款全部挥霍。现因金某正在监狱服刑,故28名农民工工资经北票市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由本案原方支付。原告不服仲裁决定,故诉至该院。因原告将工程承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28人工资款的给付义务。本案因涉及的农民工人数多,拖欠时间长,处理案件时农民工情绪都很激动。
法官意识到案件的潜在风险和社会影响,只有调解处理本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但原告开始时态度强硬不同意调解,认为工资款已给付了金某,如果重复给付实在太冤。
经主审法官多次苦口婆心讲法析理,原告最终明白此案的发生是由于自己把工资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而对于工资的发放没有监管到位,致使28名农民工没有得到一分钱。最终同意与被告方诉讼代表人坐下来协商此事,在主审法官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同意一次给付28名被告工资款。签订调解书当天在主审人监督之下28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工资款,当这些农民工得到工资款后激动地说“这是我们的辛苦钱,也是我们的救命钱,太谢谢法官了!”
这起拖欠28名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安定和谐。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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