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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社会化多元大调解实现诉调无缝衔接

2013-06-08 10:12: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27岁的心脏病患者朱某在辽宁省锦州市某医院术后死亡,死者亲属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立案请求后,委托当地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耐心细致说服劝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司法确认,仅用4天便解决了一起严重医疗纠纷。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委托调解是辽宁法院近年来充分运用社会化多元大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之一。立案前,遇有当事人众多、对立情绪严重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调处该类纠纷较为专长的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加以确认,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并立即移送审判庭审理。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华峰介绍,近年来,沈阳、大连等地法院,在案件数量激增形势下,创新纠纷化解模式,探索建立以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为特色的新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除了创建委托调解机制外,还创建实行了诉前引导分流、诉前协调处理和特邀协助调解机制。

  辽宁法院创建多元化社会大调解机制的普遍做法是:积极与当地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对于有条件并且愿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指导和帮助建立调解委员会;积极与城市的街道、居委会、社区、大中型企业和农村的乡镇、村委会联系,指导和帮助他们建立相对规范、运作有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除此之外,法院自身也搭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服务平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无缝对接。

  华峰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特别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一些新型民间调解组织不断涌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就出现了经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质民间调解组织——阳光调解中心和义工调解组织。这一调解组织在开发区人民法院指导下,两年来共调解案件7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一半以上。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社会化多元调解机制能够引导纠纷主体优先选择方便、快捷的解纷机制,在巨大的人民调解网下,纠纷化解能力也将明显加强。本溪市法院在各乡镇、村屯建立了既具有人民调解职能又能协助法院工作的司法协理员网络。碱厂镇村委会主任张福军,两年来把当地16起要起诉的纠纷,在法院立案前加以调解。

  同时,社会化多元调解机制还能够分流社会矛盾。实践中,辽宁一些法院积极建立健全与非诉讼调解组织的衔接机制,推动非诉讼调解组织全面健康发展,努力把大量相对简单的民间纠纷或引导或委托到非诉讼调解组织去解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推行这种方式后当年就受益。2009年受理民事案件比2008年减少1300件,下降29%。

  华峰对记者说,非诉讼调解具有以下独特优势:调解员身处基层一线,对当地的风土人情非常熟悉,具有地缘、人缘优势;调解员在当地德高望重,群众信任,具有化解各种社会纠纷的感情基础;调解员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把握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找准切入点,调解起来行之有效。实践中,通过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各自优势,就一定能携手及时化解大量纠纷,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据介绍,仅在今年上半年,辽宁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案件19348件,诉讼委托调解案件23712件。(记者 霍仕明)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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