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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月起实施

2013-06-05 15:34: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法治报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三次征求意见,《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医疗纠纷赔付超过1万元,公立医院就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

    该办法明确提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据了解,自2011年6月广东省医调委挂牌,其各地(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迄今已建立地市医调委10个,设立县(区)工作站6个。

    严禁在医院违规停尸

    办法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的行为作规定,明确不得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不可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此外,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等行为,均被明令禁止。

    对备受关注的“移尸”问题,办法也进行了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提倡由医调委处理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办法指出医患双方当事人有5种选择,包括:自行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笔者发现,通过医调委处理医患纠纷的提法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此外,办法还指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南日)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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