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再是法院一家的事。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会签《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3家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惩治“赖账户”。
“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有效执行。”河南高院执行局局长宋海萍介绍说,尽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刑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致使该罪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通知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记者在通知中看到,河南公检法在惩治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上,分工更加明确、具体。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接到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通知还明确了三方的监督制约关系。”宋海萍说,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依法惩治拒执罪是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公检法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更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赖账可耻”的舆论氛围,法院将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记者 邓红阳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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