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未成年人,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特定人群。除非是该法规定的两种极个别情况,他们的犯罪记录均被封存、不能查询,以使他们的人生重新开始。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一些地方的政法机关在几年前就已开始探索。修改后刑诉法实施5个月来,笔者了解到,数名曾失足的未成年人因出国、就业等,想要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目前仍得不到满足。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前科污点是封存还是可查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项制度实施后短短时间,就因为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这一内容理解不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
事实上,与有关单位能不能查询所关联的最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国家规定”。
对于“国家规定”的范围,修改后刑诉法并未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宇称,刑法第96条对此有个说法,“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她认为,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中“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定,可以参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进行理解操作。因此,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对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特定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上述法律都属于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中的“国家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法律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得到允许。而对于一般性的就业、出国等事项,则因不存在相关的“国家规定”,遇有关单位进行查询时,应当不予出示犯罪记录。
但是对这个问题是有不同意见的。笔者了解到,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修改后刑诉法出台后,国家没有明确授权哪些特定单位具有查询权,所谓的“国家规定”目前还没有出台,因此从目前来看,没有任何单位有权进行查询。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处长杨新娥认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怎样理解,需要司法机关和全社会形成共识,并尽快把共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固定下来,以落实法律规定,减少协商成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真正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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