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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

2013-06-03 09:04: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分案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和兼顾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各自审理方式的需要,而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移送、分别起诉、分别审判的诉讼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分案起诉、审理。笔者认为,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一、实行相对分案起诉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应选择相对分案起诉制度,即“分案为常态,并案为例外”。实行相对分案起诉制度,既能坚持分案起诉原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又能在制度上保留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便于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对特殊情况之需。

    二、建立辩护方申请分案制度。即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申请分案的权利,通过他们对申请分案权的积极行使促进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建立申请分案制度,其目的是进一步拓宽对不当分案的监督。

    笔者认为,申请分案制度可设计如下:对公诉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应当分案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分案起诉申请,也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分案审判的申请;对自诉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应当分案审判的,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分案审判的申请。检察院、法院应当对分案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分案起诉或者审判;认为不宜分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分案的理由。

    三、明确并案起诉制度。分案起诉须以不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或不影响正义更有效的实现为前提。但是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及判断者认识的局限性,在决定分案时,对是否符合分案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并非总是准确无误,有些不宜分案的案件可能被分案起诉。因此,在建立分案起诉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建立并案起诉制度,以应对不宜或不适当分案的需要。

    四、完善不分案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保护制度。即在有部分条件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被告人因与成年被告人共同受审而受到“法庭污染”。

    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未成年被告人暂时退庭制度,即庭审过程中出现可能对未成年被告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时,法庭应当让未成年被告人暂时退出审理予以回避。对未成年被告人暂时退出审理期间所调查或涉及的有关内容,审判长认为未成年被告人有必要了解或需要向其核实的,可在未成年被告人回到法庭后,以适当方式向其告知或核实。

    五、促进分案起诉制度辩护权的规范行使。首先是分案后的两案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同一律师?笔者认为,不能允许分案后两案被告人聘请同一律师进行辩护。因为分案起诉只是人为地将案件分开,两案实际上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如果允许两案被告人聘请同一辩护律师,那么就将导致同一律师对实际上共同犯罪的两名或多名被告人进行会见、约见家属、查阅案卷等,很容易出现被告人串供、证据证言不实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共同犯罪分案起诉中,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也不能聘请同一辩护人。

    那么,辩护人是否可以在另一案件庭审时出庭发问?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这是因为,一则法律允许辩护人有权对被告人发问,目的是便于查明事实。但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在一个案件中法官需要查明的事实范围限于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对于另一案件中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则不属于审查的范围,也就不需要辩护人向另一案件中的被告人发问。二则如果允许辩护人二次出庭到另一案件庭审中发问被告人,则不好确定该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法律地位。如果仍然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则与事实不符,因为该辩护人是另外一个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以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的身份参与庭审,则法律又没有允许其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的规定。三则如果允许辩护人参加另一案件的庭审,则客观上增加了辩护人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对诉讼公正无太大意义。因此,辩护人不能在另一案件庭审时出庭发问。

    六、规范分案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就目前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来看,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分案起诉审理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一案被告人上诉,上级法院对案件应当如何受理;二是分案起诉审理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有一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对另一案已作出的判决是否应执行;三是分案起诉审理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有一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对同一犯罪事实重新认定和判决,对已交付执行的判决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三种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法律上确立上级法院全面受理和一审判决暂停执行的原则。因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抗诉和被告人对案件进行上诉期间,原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执行,而是等到上级法院依法对抗诉或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后,才对终审判决进行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已经分案起诉,分案后的两个案件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对一案抗诉或者一案被告人上述均不影响另一案件判决的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分案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论是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其适用的是完全独立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诉讼程序,应该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案件,如果将二审的审查范围扩及全案,那么会再次出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庭受审的情况,而这正是分案起诉所极力避免的。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抗诉还是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将抗诉或上诉的案件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分案的另一个案件的判决应当在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发生第三种情况,对于已经执行判决的另一案件,依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此外,目前只有基层法院设有少年庭,而分案起诉也仅限于在基层法院实行,因此,如果上级法院对抗诉或上诉案件的审理并案审理,无疑违背分案起诉的原则和少年庭设立的初衷。

    此外,实施分案起诉制度还须注意探索建立分案前移制度。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应立即对其是否符合分案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制作提请批捕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各自以独立案件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机关再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分别制作起诉书,向法院分别起诉及分别移送证据材料,从而在程序上实现分案起诉的完整和统一。

    为保证分案起诉质量,还应注意运用高科技技术形成视听资料配合法庭调查。分案起诉可能出现需要另案被告人出庭供诉或是被害人、证人两次出庭举证等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尝试运用高科技技术形成具有直观性特点的视听证据,配合法庭调查。如可制作专门用于播放视听资料的多媒体证据出示系统,利用投影机或电视机对视听证据进行当庭出示,且不受光线、场地的影响,可起到直接、准确的证明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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