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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

2013-05-31 11:15: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

    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应当建立三项制度:

    1.备案审查制度。在侦查阶段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上一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批准后,应当在3天内将相关材料报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目前的规定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期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效果会更加明显。

    3.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