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卉
前不久,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的曝光,引发媒体和学界对错案以及司法公信力的话题予以高度关注。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和大众对司法职业共同体、司法行为、司法结果、司法制度乃至对整个政治制度的信任度或信赖度。在法治国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本源和生命。一个不被社会多数人信任的司法,必然没有丝毫权威,其最终结果“不是在沉默中灭亡,就是在危机中爆发”。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的公正性。如果法院、检察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人摆布干涉,其司法的结果必然是难以发现事实真相,解决纠纷,也维护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样,如果法院、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后,无法做到司法的公开、透明,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则既不能实现程序公正,也难以实现实体公正,自然也不会产生公信力。
要改变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主要还在于建立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体制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切实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以法院为例,从外部来讲,必须实现法院上下级的垂直管理和司法权集中统一行使,还要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把法官从公务员当中剥离出来,提高法官的级别和待遇。从内部来讲,应废除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具体个案进行请示的制度,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制,同时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公开,经得起大众的公论和历史的检验。针对当前一些人将司法服务大局狭隘理解为司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现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提出,“法院最大的大局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体制改革路途漫漫,思想观念改变也非一夕之事。更为务实而点滴的做法,可能还应从每一个案做起,正如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所言,“让每个案件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更进一步提出,司法机关要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赢得公众信任。
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胥敬祥案、浙江张辉、张高平案等错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反思并检视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如何建立机制防止错案、救济错案。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正视、反思冤假错案,并把它当作司法改革的动力和资源,将成为当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佳契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总结近些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认为我国刑事错案救济中存在刑事错案救济程序启动困难、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匮乏、刑事错案纠正的被动性以及律师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角色缺失等问题。他建议,应仿效西方法治国家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和实践经验,设置专门的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发挥民众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积极作用,尊重并发挥律师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作用等,在立足我国现实的基础上,探究与建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以及科学化的错案救济机制,以推动我国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要针对冤假错案推出百姓信得过的制度创新,改革审判监督程序。他提出,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聘请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对于“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裁定提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成“1十6”模式的合议庭直接审理,即1名法官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分别选任不少于200人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再审案件陪审员的候选人。每个再审案件的陪审员都要当庭随机挑选。裁判公开宣布,当即生效,并具有绝对的终局性。
人自助者天助,司法机关如果在每一个个案,尤其是在有影响的冤假错案中有勇气、有担当,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信会赢得社会和百姓的理解,不断汇聚支持司法机关和完善司法改革的正能量,最终提升司法公信力并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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