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能属性。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机构名称中,明确有“监督”两字的只有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的全面履行,更能体现出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制度发展史表明,发挥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以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检察制度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2000年8月,高检院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其目的就是要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使机构名称更好地体现法律监督属性。同年9月的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三项职责,八大任务”的职能范围,扩大和深化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内涵与外延,使工作重心从传统的审查逮捕向“全面履行职责,强化诉讼监督”转移,确立了“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不断强化了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属性。
二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审查逮捕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具有典型的司法属性。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才能有助于深入理解审查逮捕中推行的各项工作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坚持客观、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居中裁断,保持与侦查机关相对中立的地位。修改后刑诉法及诉讼规则,增加并强调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同时赋予证人、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律师等参与审查逮捕的程序权利,摒弃了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批式逮捕程序,这些都是司法属性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全面把握审查逮捕的司法审查属性,以实现其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三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侦查监督的职能范围。1999年,高检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原刑事检察厅的业务范围除公诉业务外,其他业务全部划给了侦查监督部门。因此,除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主要任务外,还要承担大量综合性刑事检察业务,如平安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
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的省辖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承担着20多个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相应地各基层侦查监督部门亦是如此。基层侦查监督工作大多忙于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任务,对于综合刑检业务基本都处于务虚状态,侦查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
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侦查监督机构建设的内涵和外延。组织机构是检察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检察制度运行的载体。侦查监督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侦查监督职能范围、法律监督属性和审查逮捕司法属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侦查监督机构建设,既是侦查监督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及诉讼规则的实施,使逮捕条件、批捕审查程序及羁押审查机制更加完善、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和领域更加广泛、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更加明确。侦查监督处于法律监督的前沿关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建设,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课题。
(作者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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