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
修改刑法条款 力推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买方市场
自2009年4月9日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大批拐卖案件,拐卖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但拐卖案件成因复杂,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买方市场打击不力就是重要原因之一。执法机关重拳出击,为什么没有对买方市场给予根本遏制?作为长期参与“反拐”工作的研究人员,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原因:[详细]
【原因分析】
司法“柔情”变相刺激买方市场
众所周知,没有购买就没有交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正因为买方的旺盛需求,追求巨额利润的“人贩子”才不惜铤而走险,到处伸出罪恶之手。对买家市场的打击不力引发了 “破窗效应”,于是更多的买家纷纷出手,使得一幕幕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不断发生。而造成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便是立法与实践中的司法“柔情”。[详细]
较少处理买方有三点原因
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对拐卖儿童犯罪中的买方处理较少,其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找不到被拐儿童的卖主或者亲人。被拐儿童,尤其是婴儿大多来自超生家庭或落后地区家庭困难户,他们的父母往往主动将孩子卖给“人贩子”,且几乎每一个被拐婴儿都要经过多次转手,才找到买主。警方要么根本找不到买主,要么是只能将被拐婴儿暂时寄养在买主家中,待找到亲生父母后再行解救。[详细]
办案难度大,认识有偏差
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执法实践中,因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份,办案难度非常大。查找案件线索难,异地作战协作难,同时安全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阻力重重,这些实际困难导致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常常注重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安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两个环节,忽视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处理。而“买主”是当地人,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本来就不容易,一旦要将“买主”带走依法处理,常常受到阻挠,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详细]
【对策建议】
“打拐”必须先“打买”
首先,我们要把修改法律条款当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标”来治理。在司法实践中,追究买方刑事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因此,我们首先要对某些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加重拐卖犯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拐卖犯罪的发生。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无论收买人口的动因是什么,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绝不能够姑息。[详细]
“预定后收买”应按教唆拐卖论处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收买儿童的行为在福建省较为常见,部分农村地区甚至出现提前和“人贩子”口头约定或付定金,再由“人贩子”到外地拐卖儿童予以收买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在对收买方打击时,往往忽略其“预付”的行为,而作为一般收买对待。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收买儿童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买方惩处力度不够,造成该行为屡禁不止。[详细]
建议组建专业“打拐”队伍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久打不绝,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专业“打拐”队伍。绝大多数单位遇到此类案件,都是临时抽调办案民警,集中办案。由于很多拐卖案件都是跨区域办案,在短时间内,为追求实效而缺乏扩大侦办案件的视野,目标仅仅停留在抓获拐卖涉案人员、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上面,没有足够的警力和精力惩治买主,以至于买主对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使得买方市场长期存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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