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收买儿童的行为在福建省较为常见,部分农村地区甚至出现提前和“人贩子”口头约定或付定金,再由“人贩子”到外地拐卖儿童予以收买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在对收买方打击时,往往忽略其“预付”的行为,而作为一般收买对待。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收买儿童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买方惩处力度不够,造成该行为屡禁不止。
笔者认为,不论是和“人贩子”口头预定还是预付定金,收买被拐儿童的一方已经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应当按拐卖儿童,从一重罪处理。教唆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而收买人口头预定的行为完全能够认定为授意;而预付定金的行为也应看成利诱的表现,均是积极引导拐卖行为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按拐卖儿童罪予以打击。
鉴于上述分析,公安机关在以后的打拐行动中,要谨慎对待口头预定乃至预付定金的行为。在讯问时要重点讯问卖方与买方事先是否达成协议;是否有预付定金等行为。对符合教唆行为的收买人严格按照拐卖儿童罪予以打击处理。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严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