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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典型性强奸”案频发

2013-05-25 14:47: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深圳“非典型性强奸”案频发

    检察官建议酒店应拒醉酒女与异性开房

    在传统观念中,强奸案件往往以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为特征。但由于人口流动性大、结构特殊,近年来,广东省深圳市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12年以来,该院已办理“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2010年5月2日凌晨两点,黄某来到深圳市某休闲中心,要求该店服务员小云等人为其做足浴,其间黄某请小云等人饮酒。足浴后,黄某又请小云等多人一同到KTV唱歌并继续喝酒。次日早晨7时许,黄某带小云来到某宾馆开房,随后与小云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小云到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黄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表示,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足以得出黄某系违背小云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唯一结论,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因此,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福田区检察院一线办案检察官指出,在传统“典型性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而在“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往,有时候双方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在个别案件中,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正因为如此,在办案实践中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值得关注的是,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发生在酒店和出租屋的强奸案件共5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72%。此类案件,一方面很难找到证人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发生;另一方面,“一起开房”、“半夜去男性住处”等描述,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辩称被害人系自愿。

    “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前曾饮用酒精类饮料。据统计,近3年来,福田区检察院经办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强奸的所占比例分别为13.6%、15.8%、18.8%,呈上升趋势。”该院检察官因此建议,酒店应拒绝醉酒女性与异性开房。

    此外,犯罪暴力特征弱化,被害人反抗没有“典型性强奸案”强烈,有半数案件没有伤痕。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找被害人进行“和解”,这也就导致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报案往往出现犹豫、反复的情况,导致报案不及时。

    “近年来,因网络、微信认识交往后发生的强奸案增多,犯罪嫌疑人通过即时通讯类软件与被害人联系见面,也有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系通过婚恋网站和招聘网站约会后实施犯罪。”检察官表示,该院近3年经办的强奸案件,因网络、微信交友而引发的强奸案分别占到强奸案的9.1%、22%、12.5%。(记者游春亮通讯员谢晶晶王倩)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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