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公布
《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
新闻发布会现场
河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宋海萍通报情况
5月2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宋海萍公布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省法院宣教处长徐哲主持。
宋海萍首先通报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宋海萍说,参照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五种情形,具体包括: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宋海萍说,《通知》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惩治拒执罪。
《通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负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材料等。《通知》还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应当加强监督制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消极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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