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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四个关系”

2013-05-24 10:52: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东法制报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窗口”和“门面”,是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事关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事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要增强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改进涉诉信访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针对当前涉诉信访总量上升、无序上访和信访形式多样化的现状,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单打与合力的关系。涉诉信访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整个公共权力体系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涉诉信访人员反映或要求解决的问题往往是一个矛盾纠纷的集合体,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改革发展、政策调整、民生保障等多方面因素,非法院自身一家之力可以解决,必须充分依靠党委的政治优势和政府的行政优势,借助党委政府、当事人所属单位、亲友、基层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有效形成整体解决的强大合力,综合治理涉诉信访,共同化解纠纷,共同解决矛盾,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需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法院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组织优势,调动一切力量,整合各种资源,综合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因案施策,综合施治,真正解决“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等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涉案责任部门也都要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处理好稳控与疏通的关系。社会转型的特殊期间,矛盾纠纷必然多发、高发,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一定时期内将在高位运行。涉诉信访化解牵涉方方面面的问题,单纯“围堵”将难以奏效,必须坚持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为主动,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做到变“堵”为“疏”,扭转涉诉信访案件集中交织、混乱无序的被动局面,合理分流和疏导矛盾。

浚源疏流水自畅。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畅通信访申诉渠道,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接访。继续推行院领导定期接访制度,进一步疏通群众信访渠道,把涉诉信访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连心桥”,坚持把对上访人员的尊重、理解、关心与引导、教育、说服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特别是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视情采取经济补偿、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种办法,尽最大努力帮助上访人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加快推进信访终结制度的落实。针对一些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老户案件,用足用活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固定证据材料,充实动态台账,对经过三级审查完毕、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及时整理上报。对已终结的案件,按照“ 法院管案件、 政府管稳控” 的原则,及时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稳控息访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绝大多数信访人的信访动机是善意的,但实践中也不乏恶意信访现象,存在“ 信访不信法”“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弃法转访”等问题,甚至个别信访人员把重要敏感时期上访作为要挟法院、获取不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合法的信访行为,应依法予以受理和解决;对于恶意信访行为,应当建立防范打击机制,这既是对案件承办人正常工作及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对于进行恶意信访的要严格、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信访人相应的责任。

要借中央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之际,研究建立涉诉信访司法审查和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推动完善涉诉信访“ 诉访分离” 制度,促进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对极少数涉法涉诉信访老户无理缠访闹访、反复进京非正常访等情况,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和群众满意的统一。

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狠抓矛盾源头治理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之策。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做好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稳控工作,更要高度重视矛盾源头治理机制建设,下大力气抓源头、 抓苗头、 抓预防,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实现公正高效、案结事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把信访切断在源头。

要实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需要把握好三关:一是严把“预防”关。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室”和“法官工作室”,对那些不适合进入司法程序的矛盾纠纷,尽可能通过诉外解纷机制予以化解,有效降低信访量与信访率。实行信访风险等级评估,对可能发生上访的案件当事人,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稳控,掌握主动权。二是严把“质效”关。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涉诉信访工作。通过开展“三零”竞赛、争创“四手”、 庭审裁判文书“两评查”、 争办“精品示范案”等活动,强化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监控,加大服判息诉率、当庭履行率、强制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的考核力度,提高案件质效。三是严把“化解”关。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一项全局性工程,既在诉内挖潜力,又在诉外建平台,从而疏通基层“毛细血管”,发挥基层“调节器”“减压阀”的作用。将“案结事了人和”作为化解矛盾的第一价值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做好辨法析理、判后答疑等工作,促使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程乐群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