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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是实现“中国梦”坚强保障

2013-05-24 09:43: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公正司法是实现“中国梦”坚强保障

——“中国梦·法治路”系列述评之十三

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司法行为规范,还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来完成。

提起公平正义,很多人都会联想到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且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蒙上眼睛代表要摒除眼前各种纷扰及个人主观感受从而“用心灵去裁断”。虽然这一形象起源于古代欧洲,但却影响了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司法理念。

千百年来,国人追寻公平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歇,无数仁人志士为实现这一梦想前赴后继,抛头颅、洒热血也在所不惜。然而,鲜活的史料早已证明,没有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做指引,公平正义终究只是镜花水月。

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公平正义不再只是个人的梦想,同时也是整个国家追求的目标。

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更加明确和具体。这样的变化,不仅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国家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动力源泉。

完善司法制度筑牢司法公正之基实现司法公正,完善的制度设计是先决条件。与其他因素相比,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这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内在保障。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然而,此后一个阶段,刚刚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又遭到了文革的严重破坏,并因此而停滞不前。直到1978年,改革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司法制度也得以恢复重建。为避免法律虚无主义所带来的切肤之痛,国家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出台。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司法制度迎来了一个新的建设高潮。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一批全新的法律法规相继通过并实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完成第一次修正,在“保持惩罚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改革了审判方式、增设了简易程序等,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为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开足马力。在各项工作中,尤以2012年3月对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正最为醒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修改了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的条款,并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增加规定特别程序。这一系列举措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在我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规范司法行为夯实司法公正之本

司法公正的实现,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行为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钱能使‘法’推磨”、“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以及“‘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等司法领域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滋生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乱象,并导致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司法困局。此外,“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以及“让行政机关胜诉就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就是添乱”等落后的司法观念,酿成多起冤假错案。培根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之举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破坏的却是水源。”司法行为的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根本。

近年来,针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例如,针对“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步骤,细分了法定刑幅度,规范了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使法官量刑从“估堆”进入“精确计算”时代。

为了总结司法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两高”都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看来,该规定的出台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

此外,为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法院、检察院还分别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办案流程和质量的管理,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优化司法队伍铸造司法公正之魂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司法行为规范,还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来完成。可以说,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

遗憾的是,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我国都没有设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文革期间的司法组成人员甚至可以用“七拼八凑”来形容。上世纪末,曾有学者对大批复转军人被安置为职业法官的现象提出尖锐批评,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司法职业化问题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其实早在1986年,随着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确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设即拉开了序幕。1995年,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法院、检察院系统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此后,根据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以及公证员均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司法职业化进程也迈入一个新阶段。

英国大法官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因此,在不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样重要。目前,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均已设立培训机构,培训范围也已拓展到全体司法人员,并确立了首任必训、晋升必训以及其他各类专项培训制度。有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接受过培训的法官和检察官已达200余万。

司法人员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他们掌握着生杀大权,肩负着特殊使命。因此,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就显得极为必要。2011年以来,司法人员中广泛开展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我们相信,如果全体司法人员都能真正将这一价值取向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将不再遥远。

回溯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前行。通过以上梳理便不难发现,新中国成立至今,除了文革特殊时期,我们国家一直在为实现司法公正做着各种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和成就。但也要看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还有很多不公现象需要去解决,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任务十分艰巨。不过,我们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崇尚法治、敬畏法律氛围的形成,法治治理手段的充分运用,社会和谐、安定享乐的法治愿景将会实现。(仝玉娟)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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