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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回忆消法制定过程 消法要为13亿消费者撑腰

2013-05-23 10:38: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990年7月,时任商业部部长胡平在湖北省调研时,在商场买了双新皮鞋,并穿着在当地走访。次日回京到家一脱鞋,他就发现一只鞋的后跟已掉了一块,看来看去也没找到这双鞋的商标、产地和生产厂家。

    胡部长的遭遇,只是当时千千万万消费者受侵权的一个缩影。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但洪流滚滚,泥沙俱下,假冒伪劣商品潮水般地涌向全国各地。当时北京的一次检查中,在星级饭店和大型国营商场内被查的104款高档名酒样品中,只有4个是真的。除了假冒伪劣,短尺少秤、哄抬物价、预售诈骗、硬性搭售等种种不法行为,也在消费市场上滋生蔓延。甚至,不良商家为谋取钱财不惜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发霉大米酿啤酒,粪池里腌大头菜……

    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这些丑恶现象也给予打击,但多是扬汤止沸。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1984年立法意向提出,到1993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127票的全票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票通过法律。

    消法出台,使得广大消费者有了维权的利剑。1995年购假获双倍赔偿的“王海现象”更推动了消法的落实与普及,让消法更加深入人心,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极大的觉醒。近年来,仅通过消协渠道,为消费者挽回的经济损失每年就以10亿元计。

    日前,消法正在经历其颁布20年来的首次修订。《中国经济周刊》特邀请三位消法制定的主要参与者,讲述当年消法制定的历程、艰辛和故事。

    “地方包围中央”的立法过程

    消法的制定过程颇为曲折,最初并不是想着直接立法,而是由国务院出台条例。而且,在各省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遍地开花”后,国务院的条例仍未能出台。后来,经过各方努力,同时由于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日臻成熟,遂决定由全国人大立法,消法制定被提上议事日程。

    武高汉:国家性条例难产,地方法规纷纷出台

    消法制定最初要追溯到1984年。当时,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酝酿成立,时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部级单位,下称“国家工商局”,2001年4月更名为国家工商总局(正部级单位)]副局长李衍授准备出任会长,想请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出任名誉会长。

    我当时是李衍授的秘书,跟着李衍授去拜会王任重。王任重提出了几条意见,其中就包括: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情况,需要制定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此后,我们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商议后,他写了关于制定消法的议案,在1985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但是,全国人大在研究了这份议案后回复称,鉴于中国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和实践还比较少,直接立法时机不够成熟,建议由国务院起草相关条例。

    全国人大的意见经过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办的前身)、国家工商局、中消协(已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层层转批,最后,时任中消协秘书长王江云指定我来草拟条例内容。

    我当时35岁,初生牛犊不怕虎,因为之前已经开始研究国外消法,在此基础上,一个晚上就拟完了条例内容。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显然不合适。可以想象,我拟出来的“条例”遭到了各方“七嘴八舌”。后来,国家工商局、中消协开始组建专家队伍从事这项工作。我则退到二线,开始做与消法制定相关的记录、整理、意见汇总的工作。

    一年过去了,条例始终没有出得了国家工商局。在此过程中,福建倒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地方。

    1986年,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草了当地的条例,但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上未获通过。理由是,全国都还没有呢,福建干吗往前冲。于是,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带着他们的条例到了北京。李衍授一看就同意,因为他们条例的主体架构都是我们平时研究确定下来的东西。

    李衍授报给王任重,王任重特别赞赏,批示“此条例可供各地参考”。次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条例,福建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然而中消协拟的国家性的条例,仍然被各方认为不够成熟。但是,各地的情况却势如破竹,不出两三年,全国有二十几个省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地方包围中央了。

    在这种情况下,上面也开始抓紧了。1990年,国家工商局通过了一稿,报到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研究条例草案,特别是“消费者权利”这一章。全国人民都是消费者,这一章是给全国人民授权,这就超出了国务院行政管理的范畴。于是,国务院法制局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写了报告:鉴于该法是要向全国人民普遍授权,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不妥,同时鉴于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日臻成熟,建议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了,将消法制定提上议事日程。

    在此期间,学术机构也开始紧跟。时任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谢次昌领衔成立消法研究课题组,并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报送了消法草案建议稿。

    张明夫:消法不出,等于我在中消协没做事

    1991年,我从国家工商局市场管理司副司长任上去中消协工作,至1993年期间,担任中消协第三任秘书长。

    消法不搞条例,而是直接立法的契机发生在1990年底。当时,有一部分同志坚持搞条例,认为条例相对容易出台。从中消协的角度,我们希望直接立法,有几个理由:第一,随着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需要加强,当时发生的坑骗消费者的事情太多,死人、致残、致伤的情况屡有发生;第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例,各地都有了,但不完善,需要一部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法律;第三,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尽管当时已有产品质量法等很多法规,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如何维护消费者的问题亟待完善;第四,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所以,我在中消协主持工作的三年间,推动立法是我最重要的工作。当时我跟同志们说了一句话:消法不出,等于我在中消协的工作没做。其他工作我可以丢掉一些,集中精力推动立法。我多次到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向领导说明为什么我们不能再搞条例,急需立法。

    1991年的一天,河山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要求立法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过了,可以考虑列上日程。之后,我就和武高汉等同志一起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那是我第一次见到河山,但在未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因为起草消法,我们紧密工作在一起。。

    河山:消法建议稿,曾经放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没人理

    消法的诞生,是在中国市场经济确立的大背景下,但也不乏含有点偶然因素。

    1991年夏季的一天,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的胡康生,在经济法室看到谢次昌、武高汉等同志起草的消法建议稿,放在那没人理。他拿来以后把我叫去,问这个属不属于民法?我说消费者是自然人,经营者是法人,他们之间为平等主体关系,归民法调整,我们搞这个法不会和别的室发生冲突。就这么说定了,胡主任随即向上报批了消法立法程序。

    第二天我给中消协打了一个电话。第三天,张明夫、武高汉等三位同志就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来了。交谈后,张明夫感慨地说:“这部法我们盼了六七年,苦于无门,却不知道法工委是负责这方面立法的,现在总算找到了门,和你们联系上了,今天就算我们进了门。我们对立法有了希望。”

    从胡康生交办这一天起算,至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法,我的工作一干就是两年半。

    张明夫秘书长多次表示:“在我任职期间,一定要把推动消法的制定当作中消协头等大事来抓。”他说到做到,为消法的起草做了大量推动工作。

    “加倍赔偿”差点写不进消法

    消法的核心条款是体现于第四十九条的“加倍赔偿”,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体现为“惩罚性赔偿”,是打击假冒商品、欺诈服务的重要举措。而将“加倍赔偿”写入消法的过程是非常艰难的。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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