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公正离不开外界监督。20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行《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听证会稿)》(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就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广泛听取民意。
两个多小时的听证会过程中,10位听证代表先后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此外多位旁听代表也争相踊跃发言,整个听证会现场气氛热烈,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的原则。
听证代表、江苏法制报记者
姜军发言赢得满堂彩
在本次立法听证过程中,办法中的诸多亮点受到了听证代表和旁听群众的一致肯定。办法第三十四条,特地对媒体监督予以了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并要求对媒体等途径反映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此,作为媒体界听证代表的记者姜军颇有感触,他结合自己从业经历表示,现实中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来自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不够、回避甚至抵触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外部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
因此,他建议,认真反馈监督意见和建议。对公众在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要积极采纳和落实,及时予以反馈,并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而对于扩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公众参与形式和范围,姜军表示,除了执法检查,还可以引导公众参与到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等活动中去,多形式、多角度落实执法监督活动。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履行职责中增加部分内容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参与重大行政案件评审,对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监督。”
他的发言得到了其他代表的纷纷响应,赢得了满堂彩。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最受关注
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文明行政,引起了与会听证代表们的广泛关注。
听证代表、省委党校教授朱木斌表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推行,既有利于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这一制度的完善,也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执法人员打消顾虑、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因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追究什么人的责任,这些在将来出台的办法中都可以进一步明确。
来自企业界的听证代表王中宁则结合当下出现的“临时工执法”“创收执法”“钓鱼执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他认为,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执法人员与非执法人员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这个难题要突破就必须理清责任。办法应该详细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有多少责任就追究多少责任,绝不能以追究一种责任了事而不追究其他责任。他为此建议赋予各级政府法制办执法追究的建议权,并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处理结果也要及时反馈。
旁听席上也有“好声音”
此次听证会除了发言的10位听证代表,还吸引了不少热心市民的参与。他们显然也是有备而来,在听证会行将结束之际,纷纷踊跃举手发言,并提出了不少来自最基层的“好声音”。
一位年届花甲的退休职工表示,无论规范行政执法还是行政执法监督都应该形成常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确实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但不应该流于形式,更要防止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运动式”执法现象。因此他提出了听证会上的唯一一个删除建议,即删除“编制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改为向社会公布重点领域和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报告。
还有旁听的群众提出,为防止出现相关部门可能自行圈定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现象,应该向社会公开招募,在此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对发挥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的行政执法公众监督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人员则应该淘汰。(记者 施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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