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设在基层的人民法庭有七个,配备人员15人,占该院全部在编干警的15%。
基层人民法庭设置在各个辖区内,方便群众就地诉讼,能及时掌握各种纠纷、做好预防和疏导工作。据统计,2012年,息县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590件,其中基层法庭审结1062件,占法院审结上述案件的67%;其中基层法庭审结案件中调解结案460件,调解率达到43%;2013年前四个月,息县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0件,其中基层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162件,占法院审结上述案件的65%。其中调解结案60件,调解率达到37%。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庭面临着案件多、人手少、调解率高的特点,因此做好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至关重要。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独有的创举,被西方誉为“东方审判的灵魂”。实行调解结案,其意义深远,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促进农村邻里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中正发挥着它独特的魅力。因此,基层人民法庭要运用好调解手段,把调判工作结合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结合基层人民法庭多年来的调解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做好调解工作,应该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也就是在调解前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看他们是否同意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我们才能对他们进行调解。另外就是合法原则,也就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至上,不得与法律相违背,特别是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时候。
二、注重调解方法。首先就是在语言运用上。在调解的时候,一定要用通俗易懂,老百姓都能听懂的语言,特别是适当运用一些农村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谚语、歇后语及戏剧中的经典唱段台词,这样更有说服力、感染力,更能说服他们,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在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调解的时候,说话要文明,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达到调解目的,互相说对方当事人的不是,甚至是侮辱。
其次就是在时机把握上。我们熟悉了案情以后,首先就应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有缓和、有和解的趋向,要趁热打铁,细致地做他们双方的工作。在开庭审理以后,对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以及事实都了解清楚的时候,此时我们应该对双方分别调解,耐心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给双方讲清利弊。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此时最容易达成协议。
再次就是在情绪控制上。在调解时,要把握好自己的情绪,要爱憎分明,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认识,该批评时批评,该肯定时肯定,这样能缓解另一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在调解时,可适当地让他们发泄一下,让他们把对对方的不满表达出来,以达到心理的平衡。
最后就是在笔录核对上。一定要让双方当事人确认一下自己达成的协议,告知他们一旦签字或捺印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严禁诱导他们签字或捺印,避免损害他们的利益。
三、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素质。我们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员,一定要注重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升自己的气场和个人魅力,更好地驾驭调解现场,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调解是一门艺术,而且是一门综合的艺术,它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探讨、总结,才能达到“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境界,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