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立错案风险早期预警机制,从程序上有效过滤错案风险高的案件,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及时发现错案风险因素,进而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错案发生。
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实现正义。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并且严重侵犯了无辜者不被治罪的道德权利。理性地对待错案,不仅要依法及时纠正错案,更要积极探索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既然是人的认识活动,实践中就难免会出现错误。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诸多制度,包括律师辩护制度、上诉程序等,都有助于防止错案发生和及时纠正错案。但是,究竟哪些案件更有可能是错案,或者说具备哪些条件的案件成为错案的风险更高,目前尚未有相应的机制帮助我们提前作出判断。此前暴露出的一些错案大多是因真凶浮出水面或者被害人“复活”而得以纠正,这种“发现”错案的过程颇具偶然性。实际上,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任何事件包括所谓意外事件的发生都有可供识别的线索或者征兆,错案也是如此。
在许多高风险的专业领域,例如航空领域,已经建立起此类及早提示风险进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警方也已经建立早期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警察”,避免重大执法事故发生。实际上,错案在本质上就是刑事司法系统的“重大事故”,因此,有必要借鉴相关领域的成功经验,在审判阶段建立错案风险早期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错案隐患,防错案于未然。
早期预警机制,重在一个“早”字。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错案都反映出,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司法错误会不断固化、积重难返,越来越难以纠正。换言之,为了确保案件质量,防错、纠错的机制应当尽量提前设置。从审判的角度出发,在庭审程序或者上诉程序防错、纠错,在成效或者效果方面显然不如在庭前程序防错、纠错。各国刑事诉讼法均高度重视通过庭前程序过滤不适格的公诉,就是为了避免具有重大错案风险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进而从根本上避免错案发生。反观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推动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将庭前对公诉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同时为避免诉讼程序倒流而取消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这些改革有助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但也导致庭前程序丧失了应有的案件过滤功能,在司法权威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面临“定放两难”的裁判困境。一些法院因面临外界压力而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违心地作出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埋下了错案的隐患,一些错案也因此而发生。
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于对程序倒流的担心,同时为强化“庭审实质化”,并未恢复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也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公诉,尽管如此,相关规定已经为强化庭前对公诉进行实质性审查提供了相应的程序空间。首先,刑事诉讼法恢复了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为人民法院对公诉进行实体性审查提供了客观条件。其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4条规定,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公诉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存在证据不足情形,那么,对于此类连基本的起诉条件都未达到的案件,显然不能决定开庭审判。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相关内容,其中第三项就涉及“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该规定也要求人民法院对公诉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随意启动审判程序。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尽管目前还无法像国外那样在庭前对公诉进行持续的审查,但如果能够以庭前会议为契机对公诉进行深入的审查,也无疑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大制度创新。综上,强化庭前对公诉的实质性审查,对错案风险高的案件进行早期预警,及时过滤不适格的公诉,是避免错案发生的重要制度保障。
早期预警机制的关键在于确定错案的风险因素,以便准确识别错案风险高的案件。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错案风险高的案件,实际上就是指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基于该规定,如果定罪量刑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未能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未能排除合理怀疑,都属于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形,这些情形同时也都属于错案的风险因素。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情形,就属于错案风险高的案件。
此外,目前暴露出的诸多错案都源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虚假供述,因此,被告人供述本身也能反映出错案的风险。如果被告人始终否认犯罪,或者讯问笔录显示出被告人供述逐渐与指控的事实吻合,随后被告人翻供,或者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其供述的细节与其他证据存在实质矛盾,或者被告人声称遭到刑讯逼供,都意味着案件属于错案风险高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实践中都要高度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质量重于泰山,死刑案件更是如此。通过建立错案风险早期预警机制,从程序上有效过滤错案风险高的案件,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及时发现错案风险因素,进而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错案发生。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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