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公布了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侦破的10起打击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并严厉打击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不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也不断翻新、手段也变得更趋隐蔽,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互联网、快递等方式将有毒有害食品输入流通领域,使查处的难度大为增加。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跨地区作案明显增多,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重重障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治乱还需用重典。在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形势下,有关部门应发扬当年严厉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的精神,加大配合协作力度,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法网,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遏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蔓延发展势头,使公众能够吃上放心食品,喝上放心水。
一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在这种牵连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尤其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从重从快给予打击,直至依法判处极刑。
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能仅仅着眼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还要除恶务尽,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对为此类犯罪提供资金、贷款、许可证件,提供场所或者运输、贮存、网络销售便利,提供生产技术、食品原料,提供广告宣传的,都应以共犯论处,决不能养虎遗患,姑息迁就。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频繁发生,还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甚至包庇纵容、猫鼠勾结、利益均沾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也规定了从重原则,对于那些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无异于谋财害命,如果任其泛滥,危害后果将无法估量。因此,程序上从快,实体上从重,这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治理食品安全乱象的一个清醒的应对之举。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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