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才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他们的需求直接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要想提高公众信任度,就必须重视对公众的研究,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之一。
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司法不公的抱怨,司法公信力大为降低,判决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有些案子,无论你怎么判,人家就是不信;法官自认为已经判得很公正了,可就是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公众也是百般地质疑你的公正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公信是什么?就是公众的信任,是司法机关依据自己的信誉所获得的公众的信任度。公众才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他们的需求直接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要想提高公众信任度,就必须重视对公众的研究,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之一。这一点和新闻传播很相似。在所有传播学家的经典传播模式中,信息的接受者——受众,都是一个必须被考虑的因素。司法从来就不是封闭存在的。一个司法判断、一份司法判决,影响所及,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还有广泛的社会成员。因此,在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前提下,加强对司法受众的研究,应当成为司法判决在制作和公众接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媒体恰好就是搭建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传播平台。媒体在信息传播与沟通中扮演的角色无疑更重要了,所以才会有“欲影响社会,必先影响媒体”的说法。事实上,我们每天知道的事情,除了亲力亲为、所见所闻,大都是媒体告诉我们的。司法的那些事儿,事件也罢,个案也罢,大都也是从媒体上知道的。媒体是司法沟通社会的基本渠道,也是司法和公众沟通的桥梁。就司法的职能而言,其本质就是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也可以具体化为救济权利,制约公权,定纷止争,进而强化法律规范,完善社会管理。无论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司法都有一个如何面对媒体和公众的问题,都有一个如何使判决让公众理解并接受的问题。
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媒体的作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都反复强调,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新闻宣传推动实际工作,热情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习近平同志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六个方面的能力,其中一条就是要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对待,作为履行肩负职责的重大课题来把握。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当然不能例外。这是信息社会和新媒体时代,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履行司法职责的必然要求。
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首先是要了解媒体。在一些市场化的媒体眼中,有一些所谓的“黄金定律”,比如,坏消息就是好新闻,争议就是收视率,名人就是发行量,丑闻绯闻奇闻就是点击率。这是市场化的天性使然,想改,难。这是我们必须努力去理解的。哪里有新闻,哪里就有媒体。司法领域是产生新闻的“富矿”。一旦发生有新闻价值的司法事件或司法个案,媒体自然会蜂拥而至。此种情形下,你不说,媒体就说;你越不想说,媒体越有兴趣说。结果就是你不愿意说、不主动说、不及时说,媒体就越愿意说、主动地说、不停地说、反复地说。当信息不对称、采访无门时,媒体就会想办法说,不仅让当事人说,还要让舆论领袖来说、专家来说,甚至让毫不相关的人来乱说、胡说。事实上,在一些以当事人为主的采访中,对法院而言,无疑就是一次次的“缺席审判”。
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还要努力提高媒体素养。新媒体时代,遇事想捂着盖着是越来越难了。面对媒体的基本策略就是尽可能地公开事实真相。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很多,但司法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司法透明度不高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现实中有太多的“被公开”、“选择性公开”,司法公信力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一点点丢失的。传播学中有句话值得我们记住:透明度决定美誉度。在公开的过程中完成全部的司法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就具体操作而言,就是把司法公开做得再到位一点、再彻底一点。我始终认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日益向社会敞开司法大门,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活动,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的历史。显然,在这一点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是真的能把“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做好了,做到如同“在阳光下”、“在透明体内”完成司法的全过程,其实,在裁判文书之外,法官不说,也很好。我们更愿意看到“心境宁静,内敛克制,彬彬有礼”的法官形象。
但是,在司法公信力还不高的情况下,在努力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多说一点,多与当事人沟通一点,多与媒体沟通一点,在现阶段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性。沟通就是法官不仅要把案子审明白、判明白,更要把判决书写明白、向当事人说明白。最终归结到一点,就是要让人看得明白、听得明白。特别是,在新媒体应用越来越广泛的现代社会,互联网络、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已成为许多公众接受信息表达观点的主渠道,司法事件和司法个案越来越方便地受到关注。那么,公众上网织“围脖”,法官也不妨在工作之余“穿个马甲”上网去,坐“沙发”、当“楼主”,暂时放下法官那份内敛与克制,结合法言法语,善用网言网语,偶尔用个“淘宝体”也无妨,公布信息,阐明观点,不要只当“潜水员”、“打酱油”。“浮上来”“溜溜”,“灌水”、“打铁”、“拍砖”都可以,和楼上楼下打成一片,不要怕别人“踩一脚”、“踢一脚”的,不要怕被“爆头”。即使有,这点雅量和承受力还是要有的。就算你看了帖子,没什么想法,也可以“顶”一下嘛,又不掉块肉,不要只当“游客”。通过网上来网上去,通过激情互动与理性分析相结合,努力遏制“餐具”,减少“杯具”,增加“洗具”。至少,通过互动交流,可以努力减少认识上的“茶具”。
总之,网络就是一个公众交流信息、表达观点的大平台,别人上去了,我们也可以上。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断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世界。”我们要在众声喧哗中,在众说纷纭中,也参与其中,适当地释放一些更为理性的分析,让法官的声音也响起来、亮起来,让法院的信息更及时、更可信、更权威。不少法院已经行动起来,设立网站,开通微博,建立网络发言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是好事。但要点绝不在应对或应付,而在于客观的展示和说明、真诚的沟通和交流。“酱紫”,才能赢得公众的“稀饭”和“推”“顶”。(倪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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